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
发布时间:2018-12-25 浏览量:421 收藏
13家已获得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名单见附件1)。
(1)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意见施行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按《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惠府办〔2014〕1号)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市、县(区)分成部分的5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分2次给予,即认定当年给予奖励数额的50%,认定起2年后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无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的50%奖金。金融机构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惠府〔2011〕100号)规定进行奖励。
(2)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按《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惠府办〔2014〕1号)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奖励数额按照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市、县(区)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计算,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自本意见施行后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从获得落户奖的次年起3年内,享受本奖励。
符合《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8〕49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二)境内A股上市公司。
(三)商务部及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五)未符合上述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标准:
1. 先进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2. 现代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3. 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
4. 互联网服务总部。符合我市互联网服务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5. 其他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1、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
6、企业下属子公司、分支法人、控股公司名单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8、新设立或迁入企业除提交上述1-7材料外,还应补充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须完整的纳税年度)的完税证明;
(2)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3)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4)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9月29日至10月30日前
(一)申请受理。申请奖励和认定的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交一式三份纸质申报材料(含电子版PDF),于10月19日前报送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二)上报审核。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于10月26日前将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PDF)上报市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汇总复核。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于10月30日前,将审核的申报材料(含电子版PDF)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和创新科,地点:惠州大道江北段43号13楼1310)汇总审核,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2808821@163.com。
联系人:陈腾飞,联系电话:280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