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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7-16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8〕49号)

  惠府〔201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充分发挥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鼓励和促进惠州总部经济发展,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号)和《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府〔2014〕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汇缴企业所得税,拥有或控股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下属企业)行使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我市现有企业和新设立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含基金等合伙制企业)、互联网服务(含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部门审核、社会公示、政府核准、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县两级财政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资金的安排和拨付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二)境内A股上市公司。

  (三)商务部及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五)未符合上述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标准:

  1. 先进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2. 现代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3. 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

  4. 互联网服务总部。符合我市互联网服务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5. 其他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需提交材料

  (一)现有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县(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 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税审报告;

  6. 所辖企业名单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 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3. 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4.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相符并交验原件。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外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商贸流通业企业和互联网服务企业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对外资总部企业认定另有新出台规定的,按照新出台的规定执行;内资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包含金融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金融企业向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行业企业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县(区)审查后上报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

  (二)审核。市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评审通过后,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

  (三)公示。将经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通过本市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认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总部企业的奖励分为总部企业落户奖和贡献奖,奖励资金均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的最高额度为限。

  (一)总部企业落户奖。自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我市的企业,经申请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

  (二)总部企业贡献奖。经申请核准认定为总部企业,从次年起3年内,按照惠府〔2014〕1号文规定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

  上述第(一)、第(二)项执行时,如发生惠府〔2014〕1号文修改的情况,奖励标准按修改后的文件执行。总部企业落户和总部企业贡献奖励资金由该企业所在县(区)财政预算安排,涉及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成的,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每年9月30日前报送申请认定材料。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且须依法经营,否则,应全额退回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部企业资格自行终止,终止后3年内不得申请我市总部企业认定。

  第十二条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总部企业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以及其他优惠利益,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对经认定获得奖励资金的总部企业,前5年应每年向所在县(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