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惠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惠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量:69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8-01/2023-08-31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根据《仲恺高新区关于全面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方案》(惠仲党发〔2023〕1号)要求,为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乡村振兴建设中的作用,现将开展2023年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与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一)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8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6.企业竞争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 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300亩以上,林业企业3000亩以上。

  (二)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一年及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或将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

  3.有合理的运行机制。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和可分配盈余返还成员制度。

  4.有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投入品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加强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标准化生产率分别达到80%以上。

  5.有较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登记注册合作社成员10人以上,或以签订购销合同方式带动农户50户以上,带动本合作社成员增收比非成员农户强。

  6.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原产地标志认证,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了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规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需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其中,从事种植业或水产养殖的,原则上经营面积15 亩以上、租赁土地流转经营期3年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年产值达10万元以上。

  2.经营效益。家庭农场管理方式先进,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农场经营的产业符合当地发展规划,所在位置及周边具有较好的生态环境;农场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3.社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情况良好,没有不良记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对象

  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5。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区国家、省、市重点龙头企业。


  三、申报数量

  各镇(街道)推荐的申报数量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新型经营主体均可申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一)报送时间

  各镇(街道)于8月31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我局农业农村组,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报送材料

  1.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仲恺高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3);

  (2)企业简介、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工作总结材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监测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所在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的证明材料;

  (6)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

  (7)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8)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总数2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9)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两年内企业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10)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

  (11)企业可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2.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仲恺高新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申报表》;

  (2)申报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曾获得名优特农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或相应基地认证证书,农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等,请一并提供复印件。

  (3)申报合作社的简介。

  3.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仲恺高新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3)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证明或流转合同材料;

  (4)家庭农场经营主体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5)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家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镇(街道)要认真对照申报条件、标准和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三)申报与监测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

  2023年8月1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