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农业龙头企业
发布时间:2024-03-08 浏览量:2 收藏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列入今年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市国家、省重点龙头企业。
1、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填写)、惠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监测企业填写),详见附件1、附件2;
2、企业二年内(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3、企业2022年和2023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4、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
5、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10份;企业带动农户总数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申报、监测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9、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11、企业及其产品的获奖、产品认证、销售大户合同复印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及其产品相关照片。
各县(区)于6月30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一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局(产业促进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申报,县(区)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金融工作、税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以县(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联系人:金立红;联系电话:2808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