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项目”

申报已结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际合作项目”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量:122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科学技术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07-27/2020-08-24
  • 项目类型 :
      科技创新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扶持领域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具体申报条件

       1.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项目时必须有1个(或以上)外方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外方参与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应在附件中提供中外方合作单位的合作专利、合作论文、有重大影响的合作项目等前期合作成果作为证明材料),运行管理规范。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

       项目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0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国拨经费不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

       5. 参与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本指南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 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1位外方牵头人。外方牵头人在国外单位每年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产品研发负责人)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外方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并由其所在外方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或在中外方合作协议中对外方牵头人职务、职称作出明确说明)。

       8.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9.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10.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于8月24日16:00前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将预申报书提交至组织推荐机构(省科技厅),逾期填报将不予审核推荐。

申报流程

       网上填报。本次申报试行无纸化申请,请各申报单位严格遵循国家、地方各项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工作方法,充分运用视频会议、线上办公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组建研发团队,减少人员聚集,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确因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提供的,请上传依托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扫描件,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根据情况通知补交。


联系方式

  (一) 国家专业机构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10-68572160

  (二) 省科技厅咨询电话。

  广东省科技合作研究促进中心:许莹莹,020-83163863

  交流合作处:许哲,020-83163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