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总部企业)
发布时间:2019-04-17 浏览量:201 收藏
总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2018年经省或市核准认定为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企业的,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8〕49号)给予奖励。
2019年专项资金按照“以项目定预算”的原则进行,支持项目须已列入2019年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2018年10月12月符合条件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纳入2020年度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总部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企业,2018年经省或市核准认定为综合型或职能型总部企业的。
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
(二)境内A股上市公司。
(三)商务部及省商务厅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四)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五)未符合上述4项条件之一的企业,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标准:
1. 先进制造业总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2. 现代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3. 商贸服务业总部。符合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
4. 互联网服务总部。符合我市互联网服务发展方向,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
5. 其他行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5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对市和县(区)财政贡献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
1.2019年惠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交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18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利润转增资项目,请提供增资资金来源的完税证明及验资报告原件)。
4.申报企业声明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5.申报企业2018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具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
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10日
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向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用“纸装订),以及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采取表格形式,应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项目名称、申报金额以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加具审核同意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以及电子文档于2019年4月10目前报送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市商务局,0752-2680326,2247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