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
发布时间:2019-07-22 浏览量:1189 收藏
省级财政资金对批准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一般给予建设经费1500万元的支持。对与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面向产业发展重大需求,突破产业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将给予建设经费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
鼓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各类优惠政策,探索地方财政的有效支持方式,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企业投入不得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
(一) 建设主体。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拥有技术优势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建设。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多种组建模式,“一中心一方案”。所建创新中心可设为独立法人实体或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
在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行业集中度高的领域,主要由龙头企业牵头,产业链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通过组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
在主要由技术研发牵引推动、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战略性领域,可以由具有技术领先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牵头,有关企业作为重要的主体参与建设。
(二) 牵头单位条件。
牵头单位必须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PCT国际专利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单位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20亿元,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牵头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的,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领先优势,已建立高效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制度,对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占年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含5例)以上。
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单位一般应为省技术创新中心批准组建单位。经科技部批准在我省布局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将直接批准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定向组织和地级以上市政府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年受理申报。广州、深圳市推荐数量每年度不超过2家,其他地市每年向省科技厅推荐数量不超过1家。省科技厅根据各市的推荐情况和产业的发展需要开展调研考察,与各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到地市科技主管部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并由市政府出具书面推荐函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省科技厅采用推荐论证制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通过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设立评估专家组,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采取答辩与现场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对于通过咨询论证、各方面条件成熟的,经公示无异议,由省科技厅发文批准组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一般以三年为建设周期。
联系人及电话:曾颢,020-83163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