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项目专题)
发布时间:2024-11-06 浏览量:1 收藏
(一)奖补标准。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超过)30%比例予以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上限为30万元。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包括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和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传感器、工业控制系统、防火墙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工业控制、信息安全设备支出,不含税(按照合同、不含税发票额、付款凭证三单最小核定项目投入费用)。
(二)奖补方式。共分三批次组织申报,申报时间依次为2024年11月、2025年4月、2025年10月。第一批申报项目采取事前(中)或事后奖补方式,对已签订改造项目合同、完成“一企一档”、提交企业项目实施承诺书的,经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和数字化牵引单位确认已启动的事前(中)项目承担单位,提前下达40%拟可获得的奖补资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达到二级及以上后,拨付剩余奖补资金,若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要求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所得奖补资金;对已完成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承担单位,通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给予可奖补资金。第二、第三批申报项目均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即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奖补资金。
围绕5G及智能终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网联汽车和新型储能等4个细分行业(以下简称“我市试点细分行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的制造业中小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惠州市内从事生
产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在惠州市内实施,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项目须于2023年10月11日(含)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内实施并完工,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项目验收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且未获得过省、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采用“1+1+N”产业生态联合体内的清单产品(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布的数字化产品清单)。
(三)项目完工后须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水平。
申报企业需提交:
(一)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报告(附件2)。包括项目计划建设期、建设内容、可核定纳入奖补的项目费用清单、目标意义、完成后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等。(如已完工项目,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与自主选择的数字化牵引单位签订的改造项目合同复印件、已投入项目费用的明细、发票、支付凭等证复印件。可选择的数字化牵引单位名单公布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
(五)惠州市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一企一档”表(附件3)。
(六)属于制造业中小企业佐证材料。包括2023年度年审报告和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近3个月内企业员工发放薪金流水或缴纳员工社保清单等材料。如无2023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审报告,可提供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七)申报材料封面(附件1)。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11月22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