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文化旅游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部分)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23-07-27 浏览量:3 收藏
类别(一):打造“文化+”新型产业业态。
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项。
类别(二):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打造优质文旅服务项目。
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项。
类别(三):支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
类别(四):支持建设文化创意创新空间。对文化含量较高的网红打卡地等创意创新空间予以资助。
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项。
类别(五):促进文旅夜间消费,支持打造文旅夜间消费品牌
资助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一)申报主体
1、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研究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主体为企业的,主营业务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确定的经营范围。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
申报主体为事业单位的,应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登记类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2、申报主体提交的增加值、营业收入、纳税金额等经营指标数据客观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3、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未在同一年度获得市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
4、近三年(2020年至2022年)已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5、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年内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资信等级较高。
6、申报项目的投资额度或完成时限符合中报要求。
7、项目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文化产业资金补助项目。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表;
2.附件材料,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材料;
纳税情况证明;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或项目总结分析报告;
申请人承诺书。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相关材料。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报程序、受理。申报主体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s://czb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同时将纸质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七份)按单位所属地区报送至所属县(区)文广旅体主管部门。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获得财政扶持,其结果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县(区)文广旅体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包括:申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核对后原件退还企业)及齐全性、中报条件的符合性等。县(区)文广旅体主管部门填写申报受理部门审核意见后,连同纸质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七份)于9月10日前报市文广旅体局产业发展科。
市文广旅体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烨2808924
各县(区)文广旅体行政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惠城区:董刚,7802910
惠阳区:蒋玲,3823171
惠东县:冯燕妮,8163093
博罗县:张昶恬,6292509
龙门县:张润城,7795222
大亚湾开发区:潘首充,5562157
仲恺高新区:佘海绰,260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