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博罗县农业龙头企业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量:20 收藏
1、申报条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监测对象。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列入今年动态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县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1.填报《博罗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附件1);
2.企业简介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监测企业提供2021年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盖章);
5.企业二年内(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6.企业2021年和2022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 企业2021-2022年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请镇或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供);
9.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或带动农户名册(部分);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11.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12.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中代号74-108企业竞争力指标的相关内容(企业据实出具);
13.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提供);
14.企业面貌、生产(基地)、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及产品相关图片;
15.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2023年6月14日至7月20日
申报(监测)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交申报(监测)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申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监测合格)的企业,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盖章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联系人:林智新;联系电话:6296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