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23 收藏
一、面向对象
(一)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须为惠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惠州市内。
(二)申报数量
企业、科研机构、医院只能申报1个市工程中心,已建有市工程中心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高校在未建有市工程中心的专业类可申报1个。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2023年,下同)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三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在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少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200万元。
(二)申报单位应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在本领域且是2021年1月至今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三)申报单位应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申报单位应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市工程中心主任应由申报单位全职人员担任且入职单位的时间不低于1年。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专职科研人员总数的60%。
(五)申报单位应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研发管理架构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激励等制度。
(六)对粤东地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给予倾斜支持。深入贯彻落实“百千万工程”,支持粤东地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工程中心建设。鼓励粤东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市工程中心,共建单位在申报领域的研发仪器设备和研发人员可纳入申报条件(三)(四)核算。共建单位的人员数不得超过研发人员总数的50%。
(七)申报单位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2021年1月至今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无尚在惩戒期的科研失信行为。
(一)企业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企业申报单位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申报单位须提供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含有二维验证码的审计报告。无二维验证码(未备案)或属于虚假二维验证码(未备案)的审计报告,不予采用。
(二)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1. 企业申报单位:提供上一年度披露研发经费数据的报告,以下任意一项即可。
(1)审计报告
(2)研发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3)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
(4)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
2. 科研机构申报单位:提供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属申报领域的研发经费投入数据并加单位财务章。
3. 高校、医院申报单位:提供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且属申报领域的经费决算表并加盖单位财务章。
(三)研发设备原值证明材料。
1. 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需汇总金额合计数)。
2.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证明材料:购置发票或相关能证明设备价值的材料。统计的研发设备为运行状况良好的研发设备,设备购买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截止到2024年10月30日17:00,统计数值为含税金额,不包括租赁使用的仪器设备。进口设备如果没有发票,可提供报关单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自制设备可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研发设备原值审计报告进行佐证。粤东地区(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工程中心的,联合共建单位的研发设备可合并计算(需在《研发仪器设备汇总清单》内注明)。
(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1. 知识产权汇总清单。(其中2021年1月至今获得的应前置,且不少于3项。转让取得的,以及处于申请阶段或申报单位仅有使用权的知识产权不纳入核算。)
2. 对应清单按顺序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五)研发活动证明材料。
1.项目汇总清单。(包含: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投入、项目执行期等内容)
2.研发活动证明材料:2021年1月至今开展的研发活动。包括立项并开展研发(制)的项目。项目的研发类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新技术开发项目、新工艺开发项目、新服务开发项目与基础研究项目等。项目的立项部门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合作单位委托立项、申报单位立项。材料需精简整理,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六)成果转化材料。
成果来源可从知识产权、技术诀窍、项目立项等方面提供相关材料;转化结果可从生产批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方面提供材料。
(七)市工程中心专职科研人员证明材料。(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的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等联合共建市工程中心的,专职科研人员在职证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提供)
1. 专职科研人员汇总清单。
2. 学历及职称证明材料。
3. 在职证明:2024年7月~9月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建议提供个人缴费或参保记录文件,须带有社保部门公章;如提供公司导出的全员社保名单,须单独标记专职研发人员姓名。无法提供社保缴纳记录的专职研发人员,可提供申报单位为其代缴相关税项的记录截图(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需显示申报单位名称及专职研发人员信息),并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
4. 拟任市工程中心主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命书、任命通知等文件,同时需提供2023年9月~2024年9月的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相关材料要求同上(若申报单位注册成立时间未满3年,则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起始时间从申报单位成立的下一月开始计算)。
(八)内部研发机构成立文件及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1. 内部研发机构成立文件。
2. 管理制度汇总清单。
3. 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文件。
(九)产学研合作证明材料。
2021年1月至今,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过的产学研合作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合作协议、合作开发合同等),有则提供。
(十)联合共建工程中心证明材料。
1. 与参与单位产学研合作共建市工程中心的,牵头单位应与参与单位从2021年1月至今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标准制定等方面已开展实质性合作并具备良好的合作基础,共建各方应签订工程中心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共建单位间近三年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相关材料(如项目合同等)。
2. 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含)。
(十一)可行性报告(提纲)。(附件1)
(十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2)
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