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惠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量:1007 收藏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通过运行评价达到合格以上级别的,且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市政府规定的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的市经信局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能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一)在惠州市辖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或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或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副高以上职称组成团队),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 人,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企业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查后形成审核意见,于2019年10月25日前报送工信局技术改造与创新科(一式2份,含电子版)。
联系人:黄永辉,联系电话:2808821,电子邮箱:28088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