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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4-04-10 关注 

  关于印发《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科字〔2024〕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现将《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日

 

  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其中,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共建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签订合作共建协议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综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支持和跟踪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与认定具体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文件执行。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直接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和监管范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论证、择优遴选”的原则,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惠注册和运营,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一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新资源引进培育和创办孵化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与固定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支出不低于250万元,研发费用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财务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等制度。  (七)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区)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市科技局。  (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认定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五)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下达通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通知。  (七)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无须重复申报,自动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成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组织论证并报市政府审定。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单位应具有国内外领先的创新资源和研发实力,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具有一流研发实力的知名科研院所。  (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近两年内在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或QS世界大学排名前500名的高校。  (三)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检测认证中心、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四)世界500强、中国200强企业、新兴产业中的领军企业等。

  第七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的成立流程:  (一)制定方案。共建方案需明确建设目标、组织架构、投入模式、经费预算、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研究领域符合惠州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二)组织论证。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共建方案的可行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场地面积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征求意见。市科技局将论证通过的共建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上报审批。市科技局将修改完善后的共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五)签订协议。市政府批复同意后,以市政府或市科技局名义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

 

  第三章 综合评价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新型研发机构组织综合评价,具体按照当年度通知执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 评价流程:  (一)材料填报。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综合评价通知,按要求登录惠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材料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区)推荐。新型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论证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研究提出评价结果并进行公示。  (五)下达通知。评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评价结果。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补助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当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保留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支持100万元。

  第十三条 实施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后补助政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补助50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连续获得后补助。

  第十四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在申报、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各县(区)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立项、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统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和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其中全时聘用人员可视为常驻人员;双聘人员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其用途,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  (一)发生重大变更后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包括不按要求报告重大变更或重大变更审核不通过的);  (二)不参加综合评价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经核实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  (四)在科研诚信系统中有失信行为记录且仍在惩戒期内的;  (五)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六)存在其他应予以撤销情形的。

 

  第六章 加强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组织考核,具体按照当年度通知执行。考核流程:  (一)开展自评。机构根据合作协议内容开展自评。  (二)组织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机构开展年度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三)结果确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考核意见研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期内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拨付。考核通过的机构按照合作协议指标完成率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考核不通过的,暂停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需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保管和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并将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按年度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期满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验收。具体流程:  (一)提出验收申请。机构在建设期满后6个月内需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如不能如期申请验收,应提出延期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最长延期2年。  (二)专项审计。市科技局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现场验收。市科技局对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提出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由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专家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四)结论确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研究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两类。按照合作协议,建设工作完成度在80%及以上,且建设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为验收通过;建设工作完成度未达80%,或建设经费未进行专项管理、擅自挪用、弄虚作假的,或逾期超过一年未提交验收资料的为验收不通过。  (五)结论应用。验收不通过的机构,自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可提出整改申请,并在一年内整改完毕,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出现合作共建协议约定的以下情形,经市政府同意后与共建方终止合作。  (一)考核或验收不通过,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  (二)机构或相关人员出现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共建方连续两年及以上对机构不进行实质性管理和支持的。  (四)经第三方审计巡视巡察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牵头对终止合作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清算,市科技局和共建方指定机构组成清算小组,制定清算方案,明确清算范围、清算程序、后续资产处置、新型研发机构主体是否保留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对机构的资金资产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因考核、验收未通过或因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需终止的,经审计无违法违规行为后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资金;因违法违规行为终止的,除按原渠道收回剩余财政资金外,还须依法追回涉及违法违规已拨付的财政资金,相关单位及人员纳入失信记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对市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终止后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继续持有或使用市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购买或缴纳相应租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8月10日印发的《市科技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惠市科字〔2020〕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