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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表于:2024-03-14 关注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内设机构,有关市级派驻机构:

  《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反映。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8日


  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抢抓“双区”建设机遇,实施制造业当家战略,加快推进大亚湾产业提质增效,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实体经济,加快建成全球绿色石化产业高地和国内一流开发区,助力惠州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制造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对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达 15%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其工业产值增量0.1%的标准 给予提质奖励,奖励按季度申报发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对上一年度年报工业增加值高于快报增加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其年报对比快报的增加值增量0.5%标准给予增效奖励,奖励按年度申报,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二)鼓励制造业项目加快建设。对纳统投资额10亿元以上(单体)、投产时间比投资协议提前一个月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投产当年企业新增工业产值0.1%的标准给予建设奖励,投 产时间每提前一个月,奖励比例相应提高0.05个百分点,奖励 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区财政国资金融局、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石化能源产业局)

  (三)支持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入选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库但未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度市级技术改造资金奖补比例标准,对其符合条件的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四)支持整车的生产制造。对成功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整车(包括四轮、三轮、两轮)生产资质企业,按其获得资质第二年整车产值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五)支持优质制造业项目入驻工业厂房。对当年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当年入驻区内新投用产业园,开展实质性生产且在当年实现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并纳统的制造业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区内注册独立法人公司、购买区内新投用产业园标准厂房,开展实质性生产且产值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50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厂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产值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厂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两次发放,连续两年工业产值增长达15%以上,可获得补贴额的60%,连续三年工业产值增长达15%以上,可再获得剩余的40%。(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六)支持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的企业,在市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工信部认定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项作品的企业,在市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再给予每件30万元奖励。对新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钻石、金、银、铜奖(含单项奖)作品的企业,在市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区再分别给予每件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二、 提升建筑业综合竞争力

  (七)支持资质建筑业企业落户。对从市外新落户大亚湾、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纳入大亚湾统计数据 库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奖励分两次发放,首 年可获得奖励额的60%,落户后两年内持续在库且建筑业纳统产 值不少于5亿元的可再获得剩余的40%。(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国资金融局、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八)支持资质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项目业主将建安工程发包给区内资质建筑业企业,对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安工程项目,按当年在大亚湾纳统建筑业产值0.05%的标准给予项目业主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对有合同工作量的资质建筑业企业,按其当年在大亚湾纳统建筑业产值较上一年度增量0.1%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奖励分两次发放,首年可获得奖励额的50%,第二年纳统产值实现正增长的可再获得剩余的50%。(责任单位: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财政国资金融局、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三、 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九)加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培育。鼓励新引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用或购买经区级以上认定软件园或特色产业园内的标准厂房。企业租用上述用房,入驻当年按房租的100%给予租房补贴,第二、三年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的,按房租的50%给予租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企业购买上述用房,自购买厂房起3年内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购买厂房补贴,单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分两次发放,首年可获得补贴额的60%,第二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可再获得剩余的40%。对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量5%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首次通过CMM/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和五级认证的企业,在分别获得市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支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对营业收入累计增速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科学和试验发展企业(纳统行业为7310-7350),按其营业收入增量2%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按季度申报,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营业收入累计增速达10%以上的规模以上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纳统行业为7410-7590),按其营业收入增量的1%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按季度申报,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财政国资金融局、科创中心)

  (十一)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对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累计增长10%以上的零售业企业,按增量部分0.15%的标准给予提质奖励,奖补按季度申报,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累计增长达10%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其营业收入增量0.2%的标准给予提质奖励,奖励按季度申报发放,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自主品牌企业建设直营销售品牌店,年度销售额达3亿元以上且增长10%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万元。(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十二)支持住宿业规模化发展。支持住宿业企业整合区内民宿、小区酒店式公寓、自建房客栈、公寓等住宿设施资源。对达到《大亚湾开发区促进住宿业发展规范指引(试行)》标准,且验收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并纳入联网直报统计的住宿业企业,按其营业收入10%的标准给予建设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验收第二年起,持续在库的住宿业企业,按其当年营业收入5%的标准给予经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责任单位: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十三)加强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认定的载体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其中认定当年给予奖励额的60%,次年获科技部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国家级)、省运营评价B等级及以上(省级)的可再获得剩余的40%;对获得省级加速器认定的载体给予奖励50万元,其中认定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次年获省运营评价B等级及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科创中心)

  (十四)加快科技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获得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获得市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在获得市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高企认定的企业,在获得市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的高企,在获得市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区级高企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单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第三方机构服务大亚湾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成功辅导认定不少于五家高企的机构,每辅导认定一家高企给予该机构奖励3万元,单家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年。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非高企,承诺在两年内申报高企的,首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非首次获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科创中心)

  (十五)加快科技型企业引进。高企资质有效期内整体迁入大亚湾的企业,规模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十六)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培育。鼓励企业研发自主核心技术,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杰出发明人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十七)支持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区内法人机 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在获得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补 助基础上,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协助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6万元;承担一个省级及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奖励一次性20万元;完成一项国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完成一项省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五、加快企业转型发展

  (十八)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上年度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达200万元的,转型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第二年起,两年内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类、服务业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自第2年起,两年内工业增加值增速5%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营业收入增速5%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年、5万元/年。(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十九)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对民营制造业企业,其在区内商业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年度利息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利息总额最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贴息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财政国资金融局)

  六、 附则

  1.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开发 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机构。其中新落户企业、新引进

  人才起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2.本措施“(一)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十)支持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十一)支持大型商贸企业发展”中有明确规定的,每年申报四次,申报时间分别为:当年4月18日至5月18日、7月18日至8月18日、10月18日至11月18日,次年1月18日至2月18日。其他条款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

  3.本措施所指工业产值、建筑业产值、投资额、营业收入等均为大亚湾开发区发生数据,工业增加值增速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核定。

  4.本措施奖励资金所称“不超过”,包含本数;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所称“以上”“高于”,包含本数。

  5.本措施“累计增速”“累计增长”,指措施实施当年及此后每年1-3月、1-6月、1-9月、1-12月企业在大亚湾开发区纳统数据对比去年同期在大亚湾开发区纳统数据的增长速度;“增量”指措施实施当年及此后每年1-3月、4-6月、7-9月、10-12月企业在大亚湾开发区纳统数据对比去年同期在大亚湾开发区纳统数据的增加额。

  6.本措施“(五)支持优质制造业项目入驻工业厂房”中“新投用产业园”指2022年1月1日起建成投用的产业园。

  7.当年纳入统计库的企业,因去年同期数为0,视为满足累计增速、累计增长10%以上的标准。

  8.企业享受本措施奖励资金的,不得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或对原业务重新注册公司翻牌等方式申领,否则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9.企业若同时符合市、区其他扶持政策同类优惠条件的,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差额补足”原则执行。

  10.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度相关申报事项按惠湾管函〔2023〕25号执行。

  11.本措施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