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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文件

发表于:2018-04-22 关注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为切实实施仲恺高新区技术转移平台成交项目的财政奖励扶持,进一步促进仲恺高新区技术市场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仲恺高新区“恺炬创新行动”纲要》(2014-2023)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文件

惠仲科通〔2015]71号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印发

仲恺高新区技术转移平台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直及驻仲恺各单位:

《仲恺高新区技术转移平台专项奖励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惠仲常务纪[2015]6号)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15年10月23日仲恺高新区技术转移平台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仲恺高新区技术转移平台成交项目的财政奖励扶持,进一步促进仲恺高新区技术市场的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仲恺高新区“恺炬创新行动”纲要》(2014-2023)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是指通过在仲恺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及平台成交,且交易金额履行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技术交易的有关规定,并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货品价值不计入技术交易奖励范畴。
  第四条,税收归属仲恺高新区的企业,通过平台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技术、专利、科技服务的交易,按交易额的6%给予买方奖励,单个企业每一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每年平台技术交易额超出既定目标值的部分,按照不高于10%给予平台运营商奖励。
  第六条、为规范事后管理与追踪奖励成效,实行奖励监测措施,即平台运营商及通过平台开展技术交易的企业每隔半年(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为报备日期),将通过平台的技术交易项目的投资、落地、产出等情况进行定期向区科技创新局报备。不及时上报将视为异常,可要求追回奖励款项,并且三年内不得享受该政策奖励。每隔项目监测时限为两年。
  第七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平台运营商、企业、机构和个人,区科技创新局除予以通报并录入企业诚信系统,追回全额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的申请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15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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