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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民营经济十条”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19-06-05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民营经济十条”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市工信〔2019〕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和驻惠有关单位: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民营经济十条”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6月5日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民营经济十条”奖励资金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惠府〔2019〕12号,下称“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委办发电〔2019〕6号,下称“民营经济十条”)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民营经济十条”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资金是指在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的,用于奖励获得“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和“民营经济十条”政策中涉及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涉及企业上市、工业技术改造、企业上云、绿色制造等)不在本实施细则之列。

  第五条 “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中涉及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的奖励及“民营经济十条”中涉及支持小微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奖励均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依据审核情况提出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安排额度,并下达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企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受理,对申报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后,对企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八条 凡在我市注册登记且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警示记录的,并符合以下相应奖励项目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申报奖励资金:

  (一)新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平台和服务商的企业;

  (二)新获评省级人工智能产业园区的单位;

  (三)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认定)企业(项目)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四)新获评国家级、省级的“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成长”“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品牌称号其中一项的企业;

  (五)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六)新获得工信部认定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以上奖项的企业(单位);

  (七)新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获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第九条 奖励标准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奖励资金项目奖励额度标准按照“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惠府〔2019〕12号)、“民营经济十条”(惠市委办发电〔2019〕6号)文件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 奖励原则

  “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民营经济十条”中获奖的企业(单位)相同项目在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或省级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年限: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2019年起每年均可对上一年获评情况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和审批

  (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年度制定并发布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按指南或通知要求向所属县(区)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企业(单位)申请,核对申报企业(单位)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单位)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三)项目核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县(区)上报的推荐材料,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四)项目公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在市政府官方网站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五)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三)企业(单位)信用报告材料(原件,盖章)

  (四)企业(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五)获评文件或获颁发证书(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六)各类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奖励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

  (三)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按“谁审核、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县(区)落实奖励政策情况和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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