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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11-07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惠州市“企业上云”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推动”企业上云”,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提高企业在新常态下的发展动能和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工信部《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23号精神,根据《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以及《惠州市“企业上云”工作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上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奖励用于对符合《惠州市“企业上云”工作方案》中规定范围内上云企业的奖励资金,所需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奖励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奖励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织实施奖励资金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资金的支持对象需在惠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对“上云”企业的奖励,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上云企业自主选择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集公布的云平台服务商,选择其它云平台服务商的,不享受补贴。

  第七条 企业上云补贴金额按照企业与云平台服务商签订“上云”合同金额在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累计达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由市财政资金按照15%的额度进行奖励,单个企业享受政府财政资金奖励上限为5万元;对入选“广东省工业互联网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和广东省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及培育的企业补贴上限提升至10万元。

  第八条 每年11月10日前,云平台服务商汇总当期上云企业情况,计算各企业奖励金额2连同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发票等相关凭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并经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至云平台服务商用于奖励上云企业。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

  第九条 奖励资金按照“总额控制、先上先补、补完为止”的原则,当年奖励资金超过或少于当年财政预算额度的,追加或结转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三年财政资金总额3000万元,据实结算。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对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责任;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奖励资金使用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本补助资金,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伪造材料骗取补助资金补贴的,由相关部门收回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列入诚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负责补贴资金审核的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处理。放任或者伙同企业造假骗取资金的,从重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