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项目管理及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会学术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省科协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预算,以及学会学术部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
项目范围:
(一)学术交流项目。包括广东科协论坛、广东省科协学术活动周、重点学术交流活动项目等。
(二)助力工程项目。包括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科技服务站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等。
(三)学会能力提升工程项目。
(四)优秀决策咨询项目。
(五)学会学术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总结验收及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工作。各类项目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项目遴选采用“公开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合理配置项目经费。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省科协学会学术部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制定管理政策;
(二)负责编报项目支出预算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具体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项目经费的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项目合同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项目的总结工作和绩效报告;
(四)接受广东省科协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受理和评审立项
第八条 申请单位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科协所属学会及地级以上市科协、佛山市顺德区科协;
(二)组织机构健全,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
(三)申报内容符合项目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内容真实、实施方案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四)符合项目年度通知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优先获得支持。
(一)积极参加省科协组织的活动,配合省科协工作;
(二)有配套经费;
(三)前期效果显著的延续项目或以前项目完成较好、效益显著的单位;
(四)联合开展的项目(多个省级学会联合、省级学会和国家级学会联合、学会与地市科协、市级以下学会联合等);
(五)获得广东省科协先进学会、列为改革试点的省级学会等单位,以及基础性、新兴学科、亟需支持的学会等。
第十条 申请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本年度项目:
(一)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
(二)未按时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
(三)已完成上年度申请项目,未按规定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和绩效报告;
(四)上年度项目完成质量较差;
(五)违反国家或广东省科协有关规定被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本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省科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指南,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相关申报信息在广东省科协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省科协学会学术部受理项目申请并组织初审(形式审查)。初审入围的申报项目提交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省科协网站公示。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由广东省科协常委会学会与学术交流专门委员会成员和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省科协纪检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30天内,与省科协签定项目合同书,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在项目合同书签定手续履行完毕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依据项目合同书协议和项目执行情况按计划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项目不得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承担单位确实没有能力完成预定任务的,应向省科协正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中止或撤销。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及实物全部退回,同时编写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报送或缓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绩效报告和经费决算报表的,或无故未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规定任务以及违反项目专款专用规定的,视情节缓拨或停拨经费。
对逾期不补报、不纠正的,停止拨款,并在3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同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 获得本项目经费支持的项目,在对外公布、宣传或成果鉴定、报奖时,必须标注“广东省科协支持项目”字样。
第五章 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学会学术部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绩效报告、项目经费决算和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接受相关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