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 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签订监管协议书。监管主体应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第六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的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建筑面积、配建类型等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最终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原则上优先作为保障性住房。招拍挂项目配建的住房类型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情况、项目位置等因素统筹把握。
第七条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监管主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实施主体应当充分采纳监管主体对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见。
第八条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适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中的商品房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差异偏大;
(二)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大,适合集中单独布局;
(三)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独立占地。
第九条 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适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项目中商品房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较接近;
(二)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较小,不足以成栋或单元。
采用分散配建方式的项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不预先确定坐落及户型,按照所在项目商品住房的同等标准建造,待商品房预售前由监管主体在整个项目中随机抽取选定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
第十条 对于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前,区相关部门应当就规划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部分征求监管主体意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配建项目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实施主体确认书后,由实施主体向监管主体提出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监管主体同意纳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并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主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十二条 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批准前,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就拟出让地块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总体建设要求征求相关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具体包括配建比例、建筑面积、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房源移交等内容。
第十三条 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实施主体向监管主体提出纳入安居工程计划申请。对监管主体同意纳入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复函明确配建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等,并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实施主体凭纳入计划复函与监管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第十四条 监管协议书应当使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载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建筑面积、住房类型、户型面积标准及套数(仅针对集中配建项目)、建设标准、室内装修标准、公共区域装修标准、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要求、质量及验收标准、建设工期、产权登记、交付条件、接收主体等事项。涉及回购的,还应当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测算规则等。
第十五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当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坐落布局应当能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书的要求开展方案设计,规划国土部门在核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监管主体意见。
第十七条 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八条 规划国土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应当先征求监管主体意见。监管主体经核查,配建项目符合监管协议要求的,书面回复规划国土部门;配建项目不符合监管协议要求的,监管主体应当按照监管协议要求实施主体限期整改并书面回复规划国土部门。
规划国土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主体报送的预售方案,并将配建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监管主体选定的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房源,不得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在满足监管协议约定的移交条件和移交时间后,提出房源移交申请。监管主体实地查验核对房源位置、套数、户型、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合格,并收集归档相关报批、报建、验收、竣工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等材料后,与实施主体签署移交协议。
第二十条 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