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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

发表于:2017-08-22 关注 
为帮助新区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新区企业积极开拓境内外市场,拓宽销售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龙华新区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参加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或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参加的境内外展会;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对新区主办、承办的展会,免收企业参展展位费、展品托运费,并提供参展企业两人的食宿、交通费;对列入特装的企业给予5000元人民币/9平方米的资助。

  第五条 对企业参加新区会展计划内的境内外展会(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除外),给予企业50%的展位资助,每个企业每次展会最多补助两个展位。租赁展会光地的按照展位面积境内展会不超过50平方米,境外展会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展位资助。

  第六条 对经批准后企业自行参加的境内外展会的,按照计划内展会给予50%的展位资助,每个企业每次展会最多补助两个展位。


  第四章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于参加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会展所产生的费用,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统一向新区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及核销,企业无需重复申请。

  第八条 对于参加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会展计划内展会(主办、承办除外),及自行参加经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后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在参展结束后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华新区参加境内外展销、博览会展位费资助申请表》;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参展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参展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

  (六)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提出拟资助方案——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在龙华新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开展项目资助的通知。各办事处根据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组织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形式审查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并退件,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提出拟资助方案

  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提出项目拟资助方案。

  (四)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方案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五)报批

  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审批;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六)公示

  经审定的资助计划,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项目申请人。

  (七)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新区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八)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行为的企业,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和监察机关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以上”、“以下”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