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粤科高字〔2017〕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创新发展大会精神,加快推动我省高新区创新发展,特制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省科技厅
2017年7月13日
广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0年)
经过20多年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成为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关键载体,在促进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下简称“高新区”)。当前,全球经济和产业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面对新形势,需进一步提升高新区创新发展能力,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加快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创新发展大会精神,组织实施广东高新区创新发展战略提升行动计划,特制定本方案。
一、思路与目标
(一) 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创新驱动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以点上突破带动面上创新发展,重点开展国家级高新区地市全覆盖、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壮大、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服务体系提升、园区创新环境优化行动等“六大行动”,将高新区打造成为我省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强大支撑,为我省落实“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作出重要贡献。
(二) 发展目标。
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策源地、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高地、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充分发挥高新区核心载体作用,以更强大的创新能力服务于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高新区实现“量质双升”。到2020年,全省国家高新区达到21家以上,实现国家高新区地级以上市全覆盖,新增省级高新区10家;全省高新区实现营业总收入超4.5万亿。
——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全省高新区形成“一园区一集群”格局,建成超千亿级产业集群5个,百亿级产业集群15个。争取到2020年,全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超85%,服务业收入占比超过20%,工业增加值率达到30%。
——创新创业能力显著提升。高端创新资源进一步向企业集聚,培育和引进一批全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成果、专利和标准。争取到2020年,全省高新区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当年万人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数达到45件,人均技术合同交易额超200元。
——创新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培育一批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成果转化、产业促进等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实现高新区全覆盖。争取到2020年,全省高新区技术服务业及新兴业态产值占园区总产值比例达到20%以上。高新区拥有孵化机构超500家,达到国家级孵化器标准的超100家。
——园区现代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全省高新区整体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氛围更加浓厚,协同创新环境持续优化,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国家高新区文化体系,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高新区文化品牌。
二、重点任务
(一) 国家高新区地市全覆盖行动。
——全面开展国家高新区创建工作。推动湛江、茂名、韶关、顺德等高新区积极开展以升促建工作,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尽快成功创建国家高新区。鼓励揭阳、潮州、阳江、云浮、梅州、汕尾等市积极创造条件,提升发展水平和层次,加快国家高新区创建工作。
——积极开展省级高新区认定工作。在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不涉及财税政策调整的情况下,按照“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加快推动一批产业基础好、特色鲜明的科技园区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全面推动国家自创区建设。引导珠三角各高新区继续做好国家自创区顶层设计,加快编制空间发展规划,积极研究出台先行先试政策。推动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形成深圳、广州为龙头,其他7个地市为支撑的“1+1+7”国家自创区建设格局。
——辐射带动粤东西北高新区创新发展。推动珠三角高新区积极向粤东西北高新区推广园区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产城融合发展等先进经验,建立针对科技、人才、成果、产业的对口帮扶机制,重点开展高新区对高新区、孵化器对孵化器、创新平台对创新平台的精准帮扶。
(二) 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行动。
——依托新兴产业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依托高新区超前布局一批新的未来产业,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培育发展力度。引导高新区依托新兴产业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等,支撑我省多支柱的新兴产业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争取新认定8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建设多层次创新型产业集群。鼓励我省各高新区结合自身特点,选择2~3个特色产业作为发展重点,推动各类创新资源专业化集聚,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深圳下一代互联网、广州个体医疗与生物医药等现有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发展水平;遴选一批优势产业集群,积极开展省级、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重点培育计划。到2020年,争取建立10家国家级、25家省级的多层次创新型产业集群体系。
——构建集群产业生态系统。推动集群内科技型大中小企业形成完善的生产配套或协作体系。支持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交易、投融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支持高新区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一批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三)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壮大行动。
——实现“高企占比超50%”的目标。支持各高新区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区内企业创新发展情况,结合高企申报条件,做好高企和高企培育库企业的创新监测和跟踪辅导工作,推动高企数量新的跃升,力争实现高新区纳入火炬统计企业中高企比重超50%目标。
——开展高企树标提质行动。遴选综合创新实力、税收贡献、成长性等百强高企名单,树立发展标杆,培育区域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引导高新区内高企提升综合实力。发挥省、市引导基金、母基金或风险基金作用,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高企融资渠道。支持高企积极对接创新资源,补齐创新短板,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高企数量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推动高新区内大型企业营业收入3年内实现倍增。鼓励高新区积极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智能制造骨干(培育)企业等。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行动。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产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开发适用新产品、新工艺,或为产业链上游企业提供配套的技术、产品及服务。发布我省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信息,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推广。引导各高新区完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 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行动。
——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结合省大中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推进方案,推进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工程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力争2017年底全省高新区内5亿元以上企业实现研发机构全覆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比例超25%。到2020年底,实现全省高新区内大中型工业企业基本建立市级以上研发机构;45%骨干企业(年收入超1亿元)建立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
——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健全我省高新区内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的协同创新体系。积极推动院士工作站、特派员工作站等平台建设。鼓励高新区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在高新区内实施省重点实验室提质培优计划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倍增计划,争取建设国家实验室。深化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培育一批市场化导向的高等学校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开发院等新型研发组织。依托行业领军企业、骨干科研院所、高水平大学,推动高新区建设一批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基地、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等。
——开展军民融合创新发展行动。引导高新区加强与国防科工系统领域的央企、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探索构建军民融合创新机制,推动军民科技资源的互动共享。建立国家和省级军民两用技术研发中心、孵化中心、技术示范基地以及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等,实施一批重大军民产学研合作项目和产业化项目,加快推进军民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内研发和产业化。
——实施应用技术攻关行动。引导各高新区瞄准国际产业前沿,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各高新区承担九大技术领域重大科技专项,突破掌握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一批重大战略产品,培育壮大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引导各高新区结合本地特色和优势,加快本地应用型技术攻关。
(五) 科技服务体系提升行动。
——建设高新区科技服务聚集基地。在我省高新区内大力培育和发展金融保险、风险投资、担保机构、技术交易、科技信息、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等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展壮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组建技术转移服务联盟,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打造网络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完善高新区孵化育成体系。开展高新区孵化载体提质增效行动,重点推动珠三角各高新区建设创业孵化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实现国家级孵化器全覆盖。推行“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引导各高新区加快建设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四众”平台和科技小镇。推动高新区建设一批创业创新要素集聚、服务专业、布局优化的国家级和省级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加强创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素质和水平。
——推进科技金融融合创新。引导各高新区建立股权融资、担保贷款、改制上市等服务平台。鼓励各高新区设立“股权激励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挂牌上市。继续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高新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产业升级项目等给予信贷支持。深化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示范工作,将金融科技产业融合试验从国家高新区推广到省级高新区。
(六) 园区创新环境优化行动。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行动。引导我省高新区依托“千人计划”、“珠江人才计划”等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素质人才。鼓励各高新区结合区域产业需求,制定培养吸收高层次人才的政策措施,引进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营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园区环境,努力将高新区建设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基地。
——优化生态和社会发展环境。推动高新区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推动高新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示范园区,培育一批企业清洁生产技术中心和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鼓励高新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职能机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探索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和研发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制度、跨境研发、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等方面政策试点。
——优化开放合作发展环境。引导我省高新区在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装备技术、新能源与节能技术等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立企业“走出去”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走出去”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推动与国际及港澳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鼓励引进国际及港澳台创新创业人才,推进粤港科技创新走廊、深港创新圈等港澳台创新合作平台建设。
——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推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在各高新区内设立分赛区。支持社会力量在高新区内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培训活动。支持高新区建设和利用具有国际影响力专业化会展平台。引导各类媒体对高新区内重大科技成果、杰出创新创业人物、创新企业的宣传。大力培育创新精神和创客文化,在高新区内形成勇于创新、敢于创业的文化氛围。
三、组织实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组织管理。坚持各地市一把手抓高新区建设,建立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解决高新区发展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高新区党委或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应由所在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高新区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二) 确保政策落实。
各高新区应建立与完善政策落实督办制度,全面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已有政策。加强政策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高新区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发挥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各地市财政加大对高新区的资金投入,引导地方社会资本投资高新区建设。加大支持粤东西北高新区建设的政策倾斜力度,推动我省高新区区域协调发展。
(三) 强化评价分析。
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见附件),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定期对我省高新区运营情况开展评价分析,围绕产业规模与效益、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与国际化、综合配套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科学诊断高新区发展情况,引导我省高新区加快提升创新发展水平。
附件:
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区和重要载体,是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关键支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高新区发展定位,突显发展优势、补齐发展短板,推动新时期全省高新区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引领我省创新型经济蓬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省省级以上高新区。
二、评价内容
根据我省高新区实际情况,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引导方向、考虑差异、动态监测”的原则,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及评分表》(详见附件),从产业规模与效益、技术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与国际化、综合配套建设与可持续发展4大类20个具体指标进行评价。
三、组织实施
高新区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价步骤如下:
(一) 提交总结。
各高新区管理部门结合本办法评价内容,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总结报告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 组织评价。
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专家组根据各高新区上一年度的各项指标统计数据和年度总结报告,结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及评分表》(附件),进行评分并提出初评意见。
(三) 审核公布。
第三方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分及初评意见,汇总形成全省省级以上高新区评价报告,并上报省科技厅审核。审核后由省科技厅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评价结果
(一) 根据参评对象总得分和单个指标类别得分分别排名。
(二) 对于排名前列或者进位显著的国家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省科技厅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土地使用、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布局、人才引进、园区扩区调整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或政策倾斜;对表现突出的省级高新区,优先推荐升级国家高新区。
五、附则
(一) 为提高评价结果对高新区下一步发展的指导价值,各参评对象应确保参评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本办法评价指标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办法(二0一二年六月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