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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11-20 关注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仲恺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111号)和《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专业园区建设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及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扶持。专项资金分配突出重点,集中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扶持平板显示、LED、移动互联网、新能源、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近期优先支持平板显示、移动互联网、LED、云计算等四大产业,力争在关键领域重点突破,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竞争择优,公平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扶持方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竞争性分配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各环节的办法和标准应公开、统一,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绩效导向,加强监管。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从资金切块、项目申报、评估审查到使用监管等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权责统一,分工合作。专项资金采用分类切块支持方式,各相关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所切块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并切实提高责任意识,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依法依规、积极有效。

  (五)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条 部门职责。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组织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审核、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组织移动互联网、LED、云计算等产业方向的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平板显示等产业方向的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下达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平板显示、LED、移动互联网、新能源、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近期优先支持平板显示、移动互联网、LED、云计算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率先取得突破。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以项目为依托,重点支持产业推进类项目,适当兼顾相应的核心技术突破、产业化、人才引进等产业配套的技术研发和应用环境类项目。

  第七条 支持额度。一般性投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不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重大投资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不高于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资金可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期拨付。对项目投资规模较大的,可在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另行研究给予特殊支持。

  第八条 项目准入。为体现集中财力扶持,重点突破的资金使用原则,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区内注册的企业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

  (二)项目建设所在地必须在仲恺高新区;

  (三)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75%;

  (四)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一流,与国家领先水平基本同步,能够填补国家、省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五)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六)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

  (七)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具体条件由区有关主管部门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贷款贴息、无偿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使用。为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应,应优先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形成产业项目,对开发研究、市场开拓和配套服务项目可采用适当补助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本部门切块资金支持项目的竞争性遴选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竞争性评审。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切块资金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区监察与审计局负责派员对竞争性评审进行全过程监督。

  (一)成立竞争性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各派1名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由区有关部门共同抽取。评审小组人数必须为5人以上单数。

  (二)评审程序。

  1. 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2. 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3. 实地考察。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察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订。

  (三)项目公示。评审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向区财政局或者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异议的,区有关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公示结束后,拟扶持项目由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区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确认,确定最终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科技创新局、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切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除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全额追回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