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我局起草了《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py84826039@163.com;
2.联系电话:84693401;
3.邮寄方式:番禺区清河东路口岸大街11号区科工商信局408室,邮政编码:511400;
4.意见反馈时间:2024年9月13日至10月12日。
为便于核实了解情况,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请在电子邮件主题和信封上注明“《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4年9月13日
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件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番禺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番府办〔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设立】按照《番禺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向区政府申请设立科技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提出延续、调整或撤销的建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科技专项资金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按法定程序纳入区科技主管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遵循原则】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科研经费应坚持“尊重规律、优化流程,充分放权、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的管理重点。
第五条【分配及投入方式】科技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建立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平台的信息公开等;不直接参与具体科研项目审批。
第七条【区科技主管部门】区科技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八条【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申领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补助申领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还应按科技项目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及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编制要求】科技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科技创新、年度工作计划及区财政财力情况确定。科技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项目库管理,支持财政项目应有明确政策依据,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该专项资金预算。制定支持政策涉及科技专项资金的,应符合资金使用范围且明确具体支持方式与标准。
第十条【使用范围】区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落实国家、省、市和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人才创新活力,优化科技创新生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持区科技项目、区重点创新平台建设。
(二)落实区科技创新政策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创新型企业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构建、企业境内外直接融资等。
(三)培育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
(四)推动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
(五)上级政府、科技部门明确规定需区财政予以配套的相关科技专项资金。
(六)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在区科技专项资金中支出的经费。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区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提高区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按区财政局要求完成绩效目标评价工作。
第四章 科技专项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批复及下达】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局应当及时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科技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
第十三条【预算调剂】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要严格根据预算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财政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沉淀资金处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显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暂缓拨付或停止拨付剩余资金等措施,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五条【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预算结余财政资金、财政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财政资金、年终财政项目已完成或终止而形成的剩余财政资金应当收回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属于科研经费的结余,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科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绩效管理及评价】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区财政局按规定开展组织绩效目标审核,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自评、复核和重点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记录、追责和惩戒。
第十八条【违规处置】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区科技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番禺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区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