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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4-12-26 关注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满足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合作银行为数据库内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基金专项用于补偿贷款所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共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惠州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作为基金运作的监管机构。基金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主任,成员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财政、审计、金融工作等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负责人组成。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部门),作为基金运作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运作。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基金的合作银行;

  (二)提出完善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

  (三)审议合作银行利用基金的贷款(以下称基金贷款)年度业务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核上报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

  (五)核准基金的划拨;

  (六)贷款的风险补偿损失确定、偿付和核销坏帐;

  (七)核准进入数据库的中小微企业名单;

  (八)监督有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效益情况。

  基金管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部门)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协调解决基金设立、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设基金专用存款账户;负责建立数据库。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划拨、资金补充;协助审批基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基金规模;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七条 合作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经基金管委会批准的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有关授贷企业基金贷款使用情况。

  (二)与数据库内的企业开展基金贷款业务。

  1、按基金总额的10-20倍向数据库内的企业提供贷款,基金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中小微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

  2、对数据库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放大抵押物价值(按市场评估)最高至2倍的贷款或发放无抵押贷款。

  (三)对数据库内申请基金贷款的企业自行评审,评审结果不受基金管委会干预。

  (四)依法和本办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五)提请基金管委会审议基金的偿付和核销坏账。

  (六)监督相关基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基金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基金的启动资金为1000万元,逐年增加,力争到2017年达到1亿元规模。在合作银行开设由基金管委会管理的基金专用存款账户,基金划付须由基金管委会核准确认,利息纳入本金。基金设立期限暂定为5年。期限届满后,基金管委会须于2年内向市财政退还基金本息;如发生风险补偿,按追偿实际结余退还市财政。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本市各商业银行与基金管委会合作开展基金贷款业务。

  基金运行初期将择优选择资金雄厚、财务制度健全、追偿机制完善的银行作为合作试点。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部门)与合作银行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形式运作基金,协议期限为2年。在基金设立期限内,合作协议期满后,若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中小企业部门)与合作银行均无书面提出终止合作意向,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四章  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根据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合作银行推荐和企业申请等,每季度一次核准进入数据库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加入数据库的条件。

  (一)企业范围:在惠州市辖区内经惠州市所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型标准,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主营业务突出,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业绩逐年增长的优质成长型中小微企业;

  (二)企业经营状况:近2年来,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企业年销售收入和利润持续正增长。

  (三)信用记录:近2年企业及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联合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没有不良信息记录。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发展类成长型工业以及为工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中小微企业加入数据库,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高科技、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和省、市限制发展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加入数据库的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合作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亦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推荐企业。

  (二)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汇总企业申请,经审查核实后,报基金管委会审核,核准进入数据库的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入库的企业每年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企业当年上半年和年度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当年上半年和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每年对数据库内企业按入库条件复核一次,发现入库企业有以下行为的,予以除名,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数据库,并录入市联合征信系统。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二)获基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基金损失的;

  (三)有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基金贷款行为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及额度

  第十五条 基金贷款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请。数据库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向合作银行申请基金贷款。

  (二)申请受理。合作银行受理企业申请;按本银行的企业贷款审理程序自行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初审调查、审批;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企业签订相关贷款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三)抵押措施。针对受贷企业的实际情况,合作银行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适当抵押,但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及企业保证金。

  (四)贷后跟踪管理。合作银行按职责对贷款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

  合作银行每月将基金贷款情况汇总报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微型企业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型企业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对单户中小微企业基金贷款每年只限一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基金贷款未还清的,不受理该企业新贷款申请。

  第六章 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基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偿还旧债、发放拖欠工资、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等。如发现企业挪用或改变基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基金管委会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企业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每季度向基金管委会汇报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并对贷款企业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一)资产负债率连续3个月上升,并较贷款初期上升10个百分点以上;

  (二)流动比率连续3个月下降,并较贷款初期下降10个百分点以上;

  (三)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

  (五)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

  (六)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

  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共同商讨应对方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第十九条 当企业的基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报告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并暂停发放新的基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可恢复基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条 基金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30%,其余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基金动态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当基金余额不足于承担基金贷款损失补偿时,不足部分仍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基金贷款损失补偿程序。

  (一)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经合作银行按规定确认为不良贷款后,合作银行可向基金管委会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补偿申请。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核实并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在60天内按不良贷款本息(不含复利和罚息)总额30%的比例,将基金先行代偿给合作银行。

  (二)当企业的基金贷款到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合作银行应积极及时追讨和清偿,或依法对贷款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采取追讨、清偿或仲裁、诉讼等所有相关法律手段后,如无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基金管委会先行代偿的基金退还到基金账户;如发生实际损失,合作银行应将追偿后全部所得按30%的比例退还到基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基金代偿损失经确认后,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请基金管委会进行坏账核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