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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惠州市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7 浏览量:635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
  • 申报日期 : 2024-01-17/2024-01-24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20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的通知

  

区内制造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惠湾管函〔2023〕25号),现组织申报2023年四季度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申报的企业提前与我局联系,并按文件要求,在粤财扶助平台管理系统(https://czbt.czt.gd.gov.cn/#/home) 填报,并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下载2023年12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若同时申报了增效奖励,请同时提供2022年12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报表(带水印)并盖公司红章上传至系统,于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纸质)报送至区经统局工业经济组,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4年1月17日

  (联系人:郑清霞,联系电话:5562313,联系邮箱:dywgmjgyk@dayawan.gov.cn)


  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惠湾管函〔2023〕25 号)


  二、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提质奖励

  1.奖励条件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季度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达 10%以上。(备注:季度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按 1-3 月、1-6 月、1-9月、1-12 月纳统数据;当年月度纳入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去年同期数为 0,视为满足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速 10%以上的标准。)

  2.奖励金额

  按季度工业产值比上一年同季增量 1%的标准奖励,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备注:季度工业产值按 1-3 月、4-6 月、7-9 月、10-12 月纳统数据。)

  3.奖励方式

  当季符合奖励条件可申报,奖励金额按当季申报发放。

  (二)增效奖励

  1.奖励条件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当季达到提质奖励条件,对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 10%以上,且增加值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奖励金额

  按上一年度工业产值比前年增量 0.5%的标准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3.奖励方式

  当季符合奖励条件可申报,奖励金额 25%按当季申报发放。


  四、申报时间

  每年一季度:4 月 18 日至 5 月 18 日

  每年二季度:7 月 18 日至 8 月 18 日

  每年三季度:10 月 18 日至 11 月 18 日

  每年四季度:次年 1 月 18 日至 2 月 18 日


  五、受理部门

  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工业经济组受理企业申报,联系电话:5562313。


       六、申报要求

  企业达到奖励标准,在申报时限内提交申报书(详见附件),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电子版。


  七、审定拨付

  (一)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工业经济组汇总企业申报书,组织核定后,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征得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审计分局同意后,提交局务会审议;

  (三)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征得区政法信访办同意,提请区管委会审定;

  (四)区管委会审定后,由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下达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函请区财政局国资金融拨付奖励资金。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