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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惠州市惠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永联路行政中心3号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惠州市惠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业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开展农业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发展现代农业、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实施产业振兴的政策建议。
(二)指导协调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工作,参与编制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农业资源区划,参与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开展现代农业发展服务。
(三)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农业公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等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的规划、实施、检查等。
(四)参与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的规划、招商引资、建设、管理。参与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的监测、评价。
(五)参与农业产业扶持资金项目的宣传、申报、实施指导。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咨询指导、信息服务、产销对接服务等。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机关第二党支部管理,单位按要求配合做好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地位和作用的方式为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全区农业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中心各项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涉及中心的重大决策等重大问题提交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党组讨论决定,坚持执行党组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由综合部负责党务工作,经费保障由举办单位党委提供。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的权责范围: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举行培训和管理;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核准本单位工作报告、年度报告;
(五)对本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六)监督、指导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
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单位其他权责。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惠州市惠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服务中心主任(扩大)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组成人员及议事规则:
一、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章程起草和修订;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组成人员:
本单位主任(扩大)会成员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长(负责人)组成。
三、议事规则:
(一)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综合部确定;
(二)会议议事活动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遵循科学决策、民主集中、会议表决的原则;
(三)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正、副主任均到会方可召开;
(四)会议议事活动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归档保存。
(五)会议议事活动的决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如有异议,应当在决议记录中载明,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由区委任免;
(二)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职务为主任;
(三)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职权为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共惠州市惠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惠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惠城编[2020]42号)规定,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为3个部,分别为:综合部、规划建设部和产业开发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申报由本单位组织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二)接受本单位提供的公益培训、公益服务;
(三)依法向本单位投诉涉及本单位业务的问题;
(四)了解本单位章程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的权利;
(五)依法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依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支持配合本单位依法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大农民等可以在调研决策、执行落实、事后监督各个过程和阶段参与本单位管理;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大农民等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查阅文件投诉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是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负责为区域内农业产业发展提供服务,接受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惠州市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的财务管理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集中管理;财务收支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一核算;预算、决算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一管理、编报;人员绩效由惠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统一考核。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编(包含在职及离退休)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党务信息(本单位所属党支部负责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员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有必要公开的其他党务);
(二)政务信息、年度报告(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等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三)法人登记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业务活动所需要求的资质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因本单位发展和管理需要对章程进行修改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3日经惠州市惠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服务中心主任(扩大)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惠州市惠城区现代农业示范区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