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2023-11-20 关注 

  关于印发《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街道),区属及驻区各单位:

  为加强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我局制定了《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于2023年11月15日通过区政法信访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根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管理细则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是指全区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标准化科研项目,承办广东省、惠州市和仲恺高新区重大标准化活动,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标准化专业技术公益性宣传培训等工作,以上所有项目均是事后补助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含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作和承担的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细则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是指为推动标准化机制创新,探索标准化助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新模式,开展的区域、园区、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

  本细则所称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在同行业可比范围内,自我声明公开的产品或服务标准的核心指标处于领先水平,并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见附件)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二)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三)依法公开,强化监督。

  (四)突出重点,奖补结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制定(修订)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2.承担的国际、国家、省标准化科研项目。

  (二)承办广东省、惠州市和仲恺高新区重大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三)承担重大项目或重要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

  (四)获得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

  (五)标准化专业技术公益性宣传培训。

  第六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6万元;协助制定(修订)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地方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有较大影响的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2万元。

  (六)完成1项国际、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完成1项省标准化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七)对以上第(一)至(六)项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协助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若排序首位为非惠州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则排序第二的惠州市登记注册单位视为主导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修订)标准”、“协助制定(修订)标准”的证明;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不符合以上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单位视为协助制定(修订)单位。

  第七条 对牵头承办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八条 每承担1个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九条 每获得1项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对能提供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宣传培训计划,面向仲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公益性宣传培训的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为我区依法设立的企业、社会团体、科研单位、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等法人单位。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资助申报工作,印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接受上一年度项目申请,明确资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按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申报通知(指南)应向社会公告,受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交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材料不齐全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可以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原件核对后,再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和申报通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同一事项获得省、市级同类资金资助的,可以申请区级同类资金资助;申报单位同一事项已获得区级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不得重复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报单位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资助程序,展开调查;属于违法违规申请专项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资助的,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采取专家评审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明确异议的内容、理由及主要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和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评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经专家组评审和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资金分配的拟资助方案。拟资助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公示前按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程序按照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管理应符合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相关台账,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绩效自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综合报告。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实际支付、项目实施、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本细则有效期到期后,对专项资金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告抄送区财政国资金融局。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承担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开以下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一)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资助额,项目所属单位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结果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如施行期间和上级政策及规定相冲突,以上级的为准。

 

  附件

  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名录

  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

  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

  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

  动物卫生组织(OIE)

  植物保护公约(IPPC)

  开放移动联盟(OMA)

  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

  材料试验协会(AS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