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惠州市关于开展龙门县2023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龙门县2023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推动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能力,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2023年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2年12月3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获得县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原则上今年不再申报)。
二、申报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营。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
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
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
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并经监事会审核。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四)经济实力较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或生产经营规模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或生产经营规模1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20%。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 范,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
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合作社在惠州市食用农产品信用管理平台或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评级达到A级(不以生产食用农产品为主的合作社除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 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申报时间及材料
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请于2023年11月23日前将《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连同推荐文件、《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3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联系人:廖晓欣,联系电话:0752-7785813)。
龙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