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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于:2017-12-18 关注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智能制造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5〕128号)、《中国制造2025杭州行动纲要》(杭政函〔2016〕99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争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根据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作要求,特制订本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智能制造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杭政函〔2015〕128号)、《中国制造2025杭州行动纲要》(杭政函〔2016〕99号)、《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等文件精神,争创“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根据工信部、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作要求,特制订本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信用良好,最近一年未被列入杭州市企业征信系统黑名单。

  (二)申请单位须至少承担过市级及以上下列项目中的一类:“工厂物联网和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机器换人”试点示范项目、 “企业上云”试点示范项目、“两化”深度融合示范项目。

  (三)申请单位须编制了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建立了推进企业智能制造的组织实施机构。

  (四)项目中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安全可控,系统有较为完备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

  (五)申请项目的企业应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持续提升。

  (六)申请项目必须在原先试点示范项目基础上,持续提升改造且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七)项目已稳定运行半年以上,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

  (八)申报单位智能制造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企业智能制造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或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在研发、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九)申请项目的智能制造模式,原则上应符合杭州市经信委、浙江省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要素条件和评价标准。

 

  二、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市)经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智能制造示范模式的不同类型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附件1: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2: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请书格式)。

  (二)区、县(市)审核上报。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集中行文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经信委审核。市经信委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处室联审,形成提交专家评审项目名单。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推荐意见及初步推荐名单。

  (五)现场核查。对专家评审中有疑义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赴企业现场核查,并形成相关意见。

  (六)项目公示。根据现场走访及专家意见,形成拟认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项目审定。对公示通过的项目提交委党委会研究决策。

  (八)发文公布。对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发文予以公布。

 

  三、管理措施

  (一)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宁缺毋滥的原则,认定的示范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5个。

  (二)经认定的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经信委组织开展智能制造项目的示范推广工作。

  (三)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工作的指导,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辖区内企业智能制造水平予以评价,帮助企业进行顶层设计,推进企业实施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发展战略。

  (四)对经认定的杭州市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促进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若干财税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四、其它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