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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载体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广州市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和规范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载体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我区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实际情况,我局牵头汇总编制了《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载体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姓名、所属单位和联系电话):
一、电子邮件:gz_torch@126.com
二、邮寄方式:广州科技创新基地黄埔区揽月路80号综合楼709室(邮编:510530)
三、区科技局举报电话:82111213;投诉邮箱:jc@gdd.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日。
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24日
(联系人:付小勇,联系电话:32290810)
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载体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国际生物岛及广州开发区科技企业加速器载体(以下简称“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管理,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结合我区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范围为生物岛国有载体及加速器载体。
第三条 区科技局统筹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载体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工作监督、考核评价。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负责本载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企业服务工作,参照本规范要求制定自身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第二章 载体管理
第四条 为发挥主导产业战略引领作用,推动形成集聚效应和品牌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生物岛载体重点引进生物技术和医药、临床诊断及新技术开发应用、医疗器械、医疗检测检验和健康管理、生物科技配套服务等重点领域科技项目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科技创新平台类、服务类项目;加速器载体重点招引以电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项目为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五条 载体的租赁期限
(一)新入驻、扩租项目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续租项目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六条 为保障重点产业项目落地,对租赁条件和租赁期限(含新入驻、扩租、续租)有特殊要求的企业(项目)需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办理。
第七条 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监督措施。
(一)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应建立对企业的全流程管理制度,事前签订经营发展承诺,事中实行年度审查,事后落实考核评价。
(二)定期走访制。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每3个月对承租项目进行走访,了解企业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并做好台帐。
(三)年度审查制。承租项目每年提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需对照企业承诺指标进行事中监管。如发现指标偏差较大的,将进行书面督促提醒。
(四)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应按统计法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数据统计报送制度,规范企业数据采集模板,设置统计专员岗位,组织企业填报数据,每季度向区科技局报送企业数据及载体空置面积信息。
(五)生物岛运营单位及加速器企业应保证上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有违反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
(六)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应督促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应落实企业二次装修消防报建、验收、备案相关管理,确保二次装修后的消防设备设施有效且并入园区消防系统。
第三章 企业(项目)入驻/扩租管理
第八条 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配套、协作水平,实现产业集聚发展,载体招引企业应以产业链导向为原则,优先引入相关产业生产、研发、供应、上下游配套服务中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业链进口替代领域的企业(项目)。
第九条 入驻/扩租企业(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载体基本要求。
企业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应在载体的主导产业内,符合载体的产业规划方向。
(二)入驻企业(项目)应满足载体以下质量要求。
1.入驻企业(项目)总场地需求2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200万元;200-1000平方米(不含)的企业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500万元;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1000万元。
2.生物岛载体申请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需承诺租赁期内累计产值/营收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或研发投入不低于0.3万元/平米或产值/营收复核增长率不低于8%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申请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需承诺租赁期内累计产值/营收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或产值/营收复核增长率不低于10%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3.加速器载体申请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需承诺租赁期内累计产值/营收不低于1万元/平方米或研发投入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或产值/营收复核增长率不低于8%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申请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需承诺租赁期内累计产值/营收不低于2万元/平方米或产值/营收复核增长率不低于10%且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三)扩租企业(项目)应满足载体以下质量要求。
1.扩租企业(项目)总场地需求2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200万元;200-1000平方米(不含)的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500万元;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1000万元。
2.生物岛载体扩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上一年达产单位面积年产值/营收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扩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上一年达产单位面积年产值/营收不低于0.8万元/平方米。
3.加速器载体扩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上一年达产单位面积年产值/营收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扩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上一年达产单位面积年产值/营收不低于0.8万元/平方米。
(四)非负面清单内项目。
申报企业(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驻:
1.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和规定。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对载体产生较大恶劣影响,被归口监管部门通报。
3.其他有违法违规情况及被纳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
第十条 申请入驻载体的企业(项目)应向载体运营机构递交申请书、企业发展承诺函,并提供企业(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 所有符合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产业招商方向,满足入驻条件,且需要租用场地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实行入驻审批管理(虚拟注册、一址多照类项目除外),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对申请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出具批复文件。
(二)对申请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项目),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区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出具批复文件。
(三)有区及区以上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批示、批复等文件同意入驻的重点企业(项目),与区及区以上政府已签署投资协议、备忘录、战略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的企业(项目),且相关文件在有效期内,可免第三方专家评审会评估优先入驻(扩租)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提交入驻(扩租)申请后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批复。
第四章 企业(项目)续租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项目)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续租企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载体基本要求。
1.企业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仍为载体的主导产业内,符合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的产业规划方向。
2.原租赁合同履约记录良好。
(二)满足载体质量要求。
1.第一次续租应满足入驻时签订的《承诺函》要求,完成《承诺函》中约定的产值/营收、研发投入等相关指标。
2.非第一次续租需满足以下条件:
(1)总场地需求2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200万元;200-1000平方米(不含)的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500万元;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实缴货币注册资金(含资本公积)不低于1000万元,且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
(2)生物岛载体续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上一租赁期内达产单位面积年均产值/营收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续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上一租赁期内达产单位面积年均产值/营收不低于0.8万元/平方米。科研院所及研发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项目)上一租赁期内单位面积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
(3)加速器载体续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上一租赁期内达产单位面积年均产值/营收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续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上一租赁期内达产单位面积年均产值/营收不低于0.8万元/平方米。科研院所及研发阶段的生物医药企业(项目)上一租赁期内单位面积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0.5万元/平方米。
(三)非负面清单内项目。
申报企业(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续租:
1.不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和规定。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对载体产生较大恶劣影响,被归口监管部门通报。
3.其他有违法违规情况及被纳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4.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
第十三条 申请续租的企业(项目)应向载体运营机构递交申请书、企业发展承诺函及其他所需材料。企业(项目)续租实行续租审批管理(虚拟注册、一址多照类项目除外),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续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企业(项目),提交续租申请后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其是否满足续租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出具批复文件。
(二)续租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项目),提交续租申请后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其是否满足续租条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区分管领导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科技局出具批复文件。
(三)有区及区以上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批示、批复等文件同意入驻的重点企业(项目),与区及区以上政府已签署投资协议、备忘录、战略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的企业(项目),且相关文件在有效期内,可免第三方专家评审会评估优先续租生物岛及加速器载体,提交续租申请后由载体运营单位报区科技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完成批复。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缩减场地的企业(项目),由载体运营单位审核企业提交的说明材料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企业(项目)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的企业,采取清退措施或租期到期不予续租。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备忘录、战略合作协议或框架协议要求。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环境污染事故,对载体产生较大恶劣影响,被归口监管部门通报。
(四)实际经营内容与企业入驻申请表项目严重不符。
(五)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取优惠条件。
(六)长期经营不善,连续3年及以上未达到经营发展承诺要求。
(七)连续拖欠载体租金3个月及以上。
(八)房屋闲置(6个月以上无人正常办公),全部或部分改变场地用途,将房屋私自转让第三方。
(九)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载体运营单位应建立企业退出审查制度,对违反招商引资协议、经营发展承诺、专项资金补助约定的企业,将信息报送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后续跟进处理。
第十七条 对申请离园的企业(项目),由载体运营单位审查后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每3年覆盖一次所有按本规范管理的载体。如审计周期内发现违反事项,需在3个月内整改完毕。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广州市黄埔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区科技局印发的《广州国际生物岛项目入驻、扩租和续租审核程序》(穗埔科〔2021〕218号)同时废止。试行期间将根据国家、省、市、区最新要求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