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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惠州市博罗县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4 浏览量:46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农业农村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6-14/2023-07-20
  • 项目类型 :
      龙头/标杆/骨干/示范企业
  • 扶持方式 :
      资质荣誉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23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有关农业龙头企业:

  根据《博罗县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和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博农〔2022〕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1、申报条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监测对象。根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列入今年动态监测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县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镇(街道)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申报(监测)企业向所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交申报(监测)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对申报(监测)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监测合格)的企业,经镇政府(街道办)同意盖章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一)报送时间

  各镇(街道)于7月20日前将申报(监测)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报送材料

  1.填报《博罗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附件1);

  2.企业简介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专题介绍材料;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企业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监测企业提供2021年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盖章);

  5.企业二年内(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依法纳税情况、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的说明;

  6.企业2021年和2022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7.惠州市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8. 企业2021-2022年带动农户数量及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请镇或街道农业农村办提供);

  9.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或带动农户名册(部分);

  10.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11.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复印件;

  12.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中代号74-108企业竞争力指标的相关内容(企业据实出具);

  13.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使用截图,需体现本企业产品已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提供);

  14.企业面貌、生产(基地)、加工、贮藏、保鲜等设施及产品相关图片;

  15.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有材料目录和页码),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含扫描件)至邮箱 blxnjg@boluo.gov.cn。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镇(街道)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头企业申报和监测工作,重点推荐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科技开发能力强、现代化经营程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作,按时按质报送相关材料。

  2、严格把关。各镇(街道)要认真把握《实施方案》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企业质量。

  3、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申报(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林智新;联系电话:6296705)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