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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谢岗镇关于进一步帮扶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表于:2022-06-09 关注 

谢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谢岗镇关于进一步帮扶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谢府〔2022〕14号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谢岗镇关于进一步帮扶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谢岗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谢岗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8日

  

谢岗镇关于进一步帮扶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力度促进全镇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和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2〕25号),现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落实减税降费措施

  (一)减轻经营主体租金负担。镇属资产物业对承租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予以减免3个月租金;已缴交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倡导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租金,或允许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倡导其他出租方对承租主体予以租金优惠。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该优惠政策须直接落实到承租主体,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缩短租期、取消租约,并列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镇或村(社区)集体资产物业的竞投报名。[责任单位:农林水务局、控股公司、税务分局、各村(社区)]

  (二)全面落实缓税退税减税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讲和申报指导,对辖区内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保费、住房公积金等扶持政策条件的经营主体,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协助其申请税收减免优惠。加强援企政策宣传和申请指导,对辖区内符合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就业扶持条件的用人单位宣传解释,对缓缴、稳岗补贴、就业补贴等业务进行指导。(责任单位:人社分局、税务分局)

  (三)协助办理经营成本减免申请。加强与市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对接,协助辖区内符合我市用水、垃圾处理等费用优惠条件的工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费用减免。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缴纳困难的经营主体,协助其向市相关单位申请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费用。加强建设工程主材价格监测,降低主材价格波动对企业的影响。(责任单位:经发局、财政分局、住建局、人社分局、城管执法分局、供电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

  (四)补贴经营主体防疫支出。协助需要定期组织员工核酸检测的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向市相关部门申请补贴。(责任单位:经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分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加大金融机构货款投放力度。鼓励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开设融资绿色通道,确保信贷供给应贷尽贷。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费率,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批量化融资担保业务。督促金融机构加强科技金融产业“三融合”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相关业务培训,协助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申请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经发局)

  (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配合市市场监管局积极宣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引导有需要的企业组织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扎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的初审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七)强化风险保障服务。主动帮助辖区内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网上认证平台向市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加强理赔追偿服务。(责任单位:经发局)


  三、稳岗就业扶持政策

  (八)加强稳岗用工服务对接。对辖区内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协助办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协助辖区有用工需求的经营主体在东莞市人社局官网、“东莞就业人才服务”公众号等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配合市人社局加强与省内外及对口帮扶地区低风险地区劳务协作,加大用工保障和公共服务供给。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离职人员等,开展“就莞用”精准帮扶,配合市相关政策延长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申领时限。(责任单位:人社分局)


  四、工业制造纾困扶持政策

  (九)保障企业供应链安全稳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供应链按照轻重缓急、由主到次的原则,实施“一链一策”,全力帮扶企业开工达产、满工满产。协助重点企业及其供应链企业,对粤港陆路口岸入境跨境货运车辆申请优先配额。(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保供稳产能力。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产业引领作用,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上半年排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加强产业协同,畅通产业链合作机制,提高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对龙头骨干企业在用地、用能、排放、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同步保障其产业链上的重点配套企业重点生产物资供应。(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一)全力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建立增资扩产直通车服务机制,为企业提供领导挂点、联合会诊、金融赋能、审批代办等直通车服务。推进增资扩产企业选址落地建设,支持企业原地增资、零地增容,对能纳入省市重大项目管理并能在年内动工的增资扩产项目,优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遇到的问题,协助企业办理土壤调查、规划手续、林地手续等前置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经发局、投促中心、规划所、自然资源分局)

  (十二)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加强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大力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省市级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市“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项目、市传统产业自动化改造项目等技术改造类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经发局)


  五、商贸业纾困扶持政策

  (十三)开展“乐购谢岗”提振消费需求。按照市镇1:1比例安排财政资金预算,参照市“乐购东莞”活动,同步统筹开展“乐购谢岗”活动。结合周末、寒暑假和国家法定假期,发放电子通用消费券。开展美食、家居以及5G、童趣亲子等促消费活动,发放主题消费券。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开展“乐购谢岗”网上生活节,通过电商平台发放政府消费券。鼓励各大商圈、综合体、商家自行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经发局、宣教文体旅游办、文化服务中心)

  (十四)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鼓励餐饮企业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在线下单、无接触配送,拓展“预制菜”等新经营模式,克服当前疫情造成的经营困难,加快餐饮行业复苏。(责任单位:经发局)

  (十五)支持文旅企业逐步恢复经营。与文旅企业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经营主体的生产需求,做好相关扶持措施的宣讲解释工作,并指导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行业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允许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责任单位:宣教文体旅办、文化服务中心、税务分局)


  六、交通运输及物流业纾困扶持措施

  (十六)支持公路铁路运输业发展。协助辖区内跨市使用陆路跨境运输车辆并符合市相关纾困补贴条件的货主企业,申请优惠补贴。(责任单位:交通分局、税务分局)


  七、支持重大项目加快建设

  (十七)加强重大项目全流程服务。按照市住建局工作要求,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主动做好跟踪服务,压缩审批时限,高效办结相关业务,推进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标准化。强化重大项目服务保障,落实“小围合”协调机制,实行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审批,加快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加快推动重大项目落地达产。(责任单位:经发局、自然资源分局、住建局、农林水务局、投促中心、规划所、工程建设中心、水务运营中心、土储中心)

  (十八)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建立重大项目管理台账,安排专人落实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用地规模及用地指标落实,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选址工作,提出可行性建议,加快推进重大项目选址落地。实施项目能耗统筹,推动能源要素向单位能耗低、产出效益高的重大产业项目倾斜。开通重大项目融资快速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获得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经发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


  八、组织实施

  (十九)全力优化企业服务。辖区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迅速出台贯彻落实本措施的细化指引,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部门]

  (二十)建立精准防控机制。做好交通枢纽、冷链运输等重点行业“应检尽检”重点人群的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餐饮等面向公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核酸检测抽样。对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确保目标人群“应接尽接”。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村(社区)一旦发生疫情,科学精准、快速果断处置,用最小的代价实现最大的防控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镇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各成员单位,各村(社区)]

  (二十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对全镇危险化学品、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物流园区等功能区以及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常态化安全专项治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确保开工达产安全有序。主动对重点企业开展安全指导服务,紧盯关键环节,重点突出对机械设备、电气线路、消防安全、高危工艺、危化品储存与使用等进行系统检查,保障重点企业安全运行。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控和员工在线安全教育培训,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开工达产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分局、镇安委办各有关成员单位,各村(社区)]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动态调整。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