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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2015年)的通知
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对企业自建研发机构的培育,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东委发﹝2015﹞5号)和《东莞市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计划工作方案》(东府办〔2014〕78号)的精神,我局决定开展东莞市规上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研发机构备案登记的条件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
3、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不用备案登记。
二、要求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在前列的意见》和《2015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要求,今年要对各镇街、园区企业研发机构建有率进行考核,为顺利完成任务,松山湖科教局、各镇街科技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符合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条件的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于7月20日前报所在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好《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2)。
三、报送材料和时间
请松山湖科教局、镇街科技主管部门将《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一式二份(电子版发kejijutck@dg.gov.cn邮箱)于7月28日前报市科技局科研条件与财务科审核备案。
四、有关政策
“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品牌企业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对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推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特此通知。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19日
(联系人:韩燕玲,22831381;黄锦河,电话2283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