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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5-31 关注 

关于印发《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 年 5 月 31 日


  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落实《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明确操作流程,制定《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项目资助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一章 项目申报主体及流程

  第一条 项目申报主体

  (一)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部分条款适用于区 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二)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属于企业的,其税务征管及 统计关系应在宝安区;属事业单位的,应有事业单位管理部门批准证书;属于社会组织的,应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

  第二条 项目审批基本流程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由区或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电子申报入口http://zwfw.gd.gov.cn/)

  (三)项目审批: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

  (四)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

  (五)资金拨付。


  第二章 资助措施及要求

  第三条 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

  (一)对于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

  的前提下,按照上级扶持资金的50%,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说明:

  1. 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互联网领域 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 “各级财政资助”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认定后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被国家、省、市认定为工业互联网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

  3. 制造业创新中心在宝安区建设实施并通过验收;

  4. 该制造业创新中心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工业互联网标准奖励

  (一)对主导制定工业互联网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每项 100 万元、50 万元、15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申报单位主导制定工业互联网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受理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组织专家开展符合性评价。

  第五条 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攻关支持

  (一)支持工业互联网关键技术攻关项目5个以上,给予项目实际投入 50%、最高 200 万元的政策支持。

  (二)奖励标准:

  1. 对评定的企业给予项目实际投入 50%、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2. 在研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首期资助,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第 1 条标准补足差额;

  3.同一申报主体最多只资助一个项目。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申报单位为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是项目牵头单位。

  (四)受理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组织专家会遴选评审、会计 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奖励

  (一)对年度新增注册量超 2000 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100 万次的区内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申报单位是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运营单位;

  3. 二级节点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 2000 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 100 万次。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

  第七条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奖励

  (一)对区内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二级节点建 设项目,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前 提下,按 1:1 配套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二)相关说明:

  1. 对获得奖励后再获得更高级别资助的工业互联网标 识解析二级节点,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 “各级财政资助”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 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项目认定后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该项目在宝安区内建设实施并通过验收;

  3. 二级节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

  4. 项目实施年度:2020年及以后。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八条 行业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

  (一)对同时达到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客户数量3000家以上、平台服务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分级分层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 10 亿元以上、客户数量 3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 40 亿元以上、客户数量 5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3. 对同时满足年度交易额100 亿元以上、客户数量10000家以上、平台年度服务营业收入 6000 万元以上的区内平台,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4. 对于获得奖励后,满足更高奖励标准的,按照差额追加奖励。

  (三)相关说明:“客户数量”为自平台提供服务之日起至年度交易额核算之日止的累计客户总数量。

  (四)奖励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五)受理申报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条 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成长奖励

  (一)对客户数量达到 100 家且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相关说明: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是指应用特定技术,通过互联网方式帮助工业企业在设计、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赋能和数字化转型的平台。主要特征为提供技术赋能,非提供生产要素供需对接、交易撮合服务。其营业收入为基于该平台,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形成的收入。“客户数量”为自平台提供服务之日起至年度营业收入核算之日止的累计客户总数量。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客户数量达到 100 家;

  3. 年度平台服务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会计师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条 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培育奖励

  (一)鼓励我区制造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云服务商、电信运营商等建设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双跨平台”,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属于宝安培育发展后被工信部认定为“双跨平台”。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引进奖励

  (一)积极引进“双跨平台”企业,对落户我区年营业 收入2000 万元以上且在我区从事双跨平台业务的,给予100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标准:

  1. 对将双跨平台总部落户我区的,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双跨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2. 对区外双跨平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分支机 构,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一家企业只奖励一个分支机构)。

  (三)说明:

  双跨平台总部落户宝安区指双跨平台企业在宝安区注 册独立法人公司承载平台业务,并且与区政府签订协议确定双跨平台唯一性、永久性落户宝安。

  (四)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平台被工信部认定为“双跨平台”;

  3. 在我区从事双跨平台业务;

  4. 年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

  (五)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十二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奖励

  (一)对建成模拟产线及具备工业智能、数字孪生、工业增强现实等应用试验验证功能,且提供实物展示及沉浸式体验展示场景的推广中心,在各级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50%的前提下,遴选1-2家给予投资额50%、最高1500万元的资助,获得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资质的给予优先支持。

  (二)说明:

  “各级财政资助”是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项目认定后给予的资金支持。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所在地在宝安区;

  4. 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应包含模拟产线及具备工业智能、数字孪生、工业增强现实等应用试验验证功能,且提供实物展示及沉浸式体验展示场景;

  5. 申报单位获得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资质的给予优先支持。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成长奖励

  (一)遴选30家优秀服务商入选资源池,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支持资源池内服务商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追加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属于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

  3.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的,追加30万元奖励。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组织专家会遴选企业入池。

  第十四条 工业企业上云上平台补贴

  (一)对上云上平台的企业,按照平台或工业软件当年度收取费用的0%给予最高5万元的消费券补贴。

  (二)消费券申领条件:

  1. 申领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应用《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上云上平台应用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及服务;

  3. 申领企业应接入宝安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4. 合同签署时间不早于 2020 年 1 月。

  (三)消费券兑现条件:

  1. 服务商应属《宝安区工业互联网资源池企业目录》内企业;

  2. 服务商接受消费券并为消费券申领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

  3. 服务商提供消费券及项目服务合同、交易发票、收款流水等凭证材料,申请兑现消费券。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抽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奖励

  (一)对标识注册量超 100 万条且月均解析量超 10 万次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企业应接入宝安区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3. 自接入二级节点起至申报之日止,企业接入二级节点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标识注册量累计超 100 万条,企业标识月均解析量超 10 万次。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奖励

  (一)遴选 10 家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对入选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项目主要实施地为宝安区;

  3. 企业应接入宝安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 择优 10 家。

  第十七条 企业自动化改造补贴

  (一)鼓励企业加大对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改 造,对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一年内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购置价格的10~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 1500 万元;其中,对于购置宝安企业(注册地在宝安区)生产的设备,且该部分设备投资额占设备总投资额 30%以上的,再 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宝安区技术改造补贴政策标准执行。

  (三)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项目实施地在宝安区;

  3. 技改投资依法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库;

  4. 该项补贴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现场核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奖励

  (一)培育 10 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对于获评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技术实现生产要素跨厂区、跨地 域高效流通,建设以宝安为智慧决策大脑和智能制造心脏(总部+母工厂、总部+关键生产环节)的全新协同生产模式;

  3.企业应接入宝安区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择优 10 家。

  第十九条 “5G+工业互联网”园区奖励

  (一)遴选 5 个“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园区,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单位包括:园区业主或管理机构,承租园区的制造业企业。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园区所在地为宝安区;

  3. 园区已开通满足应用要求的 5G 基站;

  4. 园区已实现“5G+工业互联网”具体应用。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择优 5 家。

  第二十条 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奖励

  (一)对于区内企业作为牵头单位通过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的,给予每家 10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企业应是该项目的牵头单位;

  3. 该项目在宝安区内建设实施,并通过国家或省级产业 集群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验收。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二十一条 政府引导基金获得奖励

  (一)对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的区内工业互联网企业,按其获得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资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1000 万元。

  (二)奖励对象:宝安区内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

  (三)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股权投资。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其他股权投资获得奖励

  (一)对获得其它股权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区内工业互联网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奖励对象:宝安区内为制造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转型提供产品及服务的企业。

  (三)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获得区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以外的其他股权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产融合作模式奖励

  (一)对 2021 年促成制造业企业融资超过 10 亿元的区内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 50 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 企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促成制造业企业融资超过 10 亿元;

  3. 宝安区内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培育和引进优秀工业互联网人才

  (一)认定 2 家面向工业互联网应用企业的实训基地,给予每家最高 50 万元资助。

  (二)奖励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实训基地给予 50 万元奖励。当多个申报主体的实训基地符合奖励条件时按评价指标体系给予评分前两名申报主体奖励。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 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 实训基地所在地在宝安区。

  (四)受理部门:宝安区职业训练中心(城市学院)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扶持奖励

  (一)支持成立工业互联网行业协会,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给予协会 100 万元支持。

  (二)奖励条件:

  1. 协会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经区业务主管部门考核达标。

  (三)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工业互联网高端活动奖励

  (一)年内支持举办 3 场以上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工业互联网大赛、大会、展会、论坛,汇聚全球顶级产业资源,提升宝安工业互联网示范引领作用。

  (二)奖励标准:按照区举办会议、活动等政策奖励标准。

  (三)奖励条件:

  1. 申报单位应符合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2. 适用于区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与区政府或区政府部门有合作协议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3. 活动经市相关部门同意或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四)受理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项目审批补充流程: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所列“以上”、“达到”均包含本数,“超”、“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各条款资助金额除特别说明的,均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的具体受理时间以申报通知发布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与《宝安区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