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财企〔2015〕227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业务。
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为避免重复支持,对于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五)申报项目在实施期内须完成实施、履行付款手续并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项目付款需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的规定。
(六)申报项目已进行帐务核算并已装订成册。
各支持方向对项目申报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它事项
(一)本文件电子版请登录市商务委官方网站:
www.bjcoc.gov.cn;
(二)各支持方向具体支持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时限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
(三)市商务委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联系人:财务处 薛俊芳
联系电话:8721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