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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深圳市开展2017年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量:3359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7-10-16/2017-10-26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定工作的通知》,现深圳市开展2017年广东省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评定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粤港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港澳台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已建立起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港澳台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港澳台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粤港澳台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港澳台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于港澳台资企业。

  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港澳台籍人员。

  3、法人代表为港澳台籍人员。

  (九)港澳台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港澳台籍成员。


  二、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一)满足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孵化器登记条件,且已在平台登记备案。

  (二)为广东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经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

  (三)与国外企业在平台建设、资讯科技、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人才与金融服务等方面有合作关系。

  (四)已申请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孵国外科技企业(众创空间要求为入驻项目团队)数不少于10个,且注册地需要在申报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内。

  (五)孵化器要求建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众创空间要求建立自有或合作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

  (六)制定针对国外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特殊孵化政策。

  (七)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一年不少于5场。

  (八)国外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属于外资企业;

  2、企业的股东之一为外籍人员;

  3、法人代表为外籍人员。

  (九)国外项目团队是指团队人员中至少有1人是外籍成员。


  三、联系地址

  深圳市孵化器协会:南山区深南大道9996号松日鼎盛大厦4楼408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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