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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8 浏览量:127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19-07-29/2019-08-02
  • 项目类型 :
      税收优惠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税收优惠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9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旧版《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9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工作进度和申报时间

  (一)2019年7月25日(周四)9:30项目申报培训。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3区16-17号楼3层西区大会议室

  (二)2019年7月29日至8月2日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三)2019年8月7日至8月8日核对原件,同时提交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带页码)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以U盘方式报送)。

 

  五、递交材料地点

  申报材料交至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3区16-17号楼2层东区。

  特此通知。

  联系人:服务贸易处 郑 勇,联系电话:55579489;

  外贸运行处 赵思聪、路海轩,联系电话:55579511、55579517,电子邮件:zhaosicong@bjcoc.gov.cn

 

北京市商务局

2019年7月18日


政策依据

2014-04-09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