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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4号),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惠州市注册,开展项目研发产生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研发的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的范围。
(二)会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申请程序
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将鉴定结果通知企业和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