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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7-12-07 关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规〔2017〕20号

  2017年12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项目实施、促进绿色工业发展、推动节能重点工作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初步审核、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以及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清洁生产等项目实施;

  (二)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

  (三)支持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及表彰奖励;

  (四)节能与工业绿色发展专业评审(评价)、项目验收、基础能力建设等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五)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标准为:

  (一)对节能技术改造等工程类项目,按照核定的节能减排效果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项目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奖励企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对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项目,单个技术、产品补助比例不超过其补助前市场价格的50%。

  (三)对创建国家级先进单位项目,单次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对创建省(市)级先进单位项目,单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对政府承担项目,应合理确定支持比例,并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将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各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及金额。项目评审及验收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文3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需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审议。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及验收结果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对政府承担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项目及预算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并将结果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实行绩效自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可通过政府胸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绩效评价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http://www.tjec.gov.cn)公开以下信息: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结果。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结果。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津财企一〔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