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通知公告   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7-09-08 关注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相关文件精神, 规范“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粤发〔2013〕2号)《广东省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意见》(粤委办〔2017〕4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协发计字〔2010〕25号)精神, 规范“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作站释义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由广东省科协设立的,基于技术创新需求,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组织院士和学科带头人在我省产业密集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中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研究会)建立的技术创新工作平台。

  第二条 工作站的基本任务

  (一)根据企业需要,以项目为纽带,组织院士、专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

  (二)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引进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促进成果开发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依托院士、专家团队,开展企业科技人员培训,培养企业创新型人才。

  (四)发挥科协系统专业学会优势,加强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和人才成长。

  第三条 建站的基本条件

  申请建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

  (二)有明确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研究项目;

  (三)建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者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

  (四)配置有满足相关科研活动的基本条件,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

  (五)有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或专业学会作依托,提供稳定的技术、人才支撑;

  (六)具备建立企业科协组织的企业原则上应当同时成立企业科协。

  在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市级以上学会或相关科研单位建立工作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

  (三)工作站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具备建立园区科协组织条件的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原则上应当同时成立科协组织。

  第四条 申请程序和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市级学会或相关科研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协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取得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协的推荐意见后,再报送省科协;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省科协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审核与设立

  省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工作小组进行现场调研,对符合条件的以文件的形式予以文件批复确认并颁授牌匾。

  第六条 管理与考核

  (一)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如需要继续设站的,先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协提出续建意见,再经省科协调研评估后确认办理,重新授牌匾;

  (二)工作站应安排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科协系统组织举办的相关学习、交流、考察、总结和表彰活动;

  (三)工作站所依托的单位应制订具体的管理细则。工作站与院士、专家、专业学会开展有关技术合作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

  (四)工作站不具备法人资格,企业或单位不得以工作站名义设立公章及公文来往。

  (五)省科协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开展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整改、撤站等处理。

  第七条 联络与服务

  工作站业务管理部门为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日常工作由广东省科技工作者服务中心承担。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修订及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科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