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于:2018-06-12 关注 

  关于印发《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经信〔2018〕2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2日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围绕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加快推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惠府〔2017〕162号,下称“惠十条”)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惠十条”支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根据“惠十条”中涉及产业发展奖励和品牌创建奖励的政策措施的奖励,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经市、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的企业发展及品牌创建奖励的项目而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已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涉及企业上市、工业技术改造、企业上云、创建品牌、节能循环经济等)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财政、统计、税务(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奖励政策的落实。会同市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审核奖励资金,依据审核情况提出年度事后奖补预算安排额度;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事后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对奖励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奖励资金申请受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示范奖励项目),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核算企业奖励资金等工作,并上报核算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并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税务、统计部门进行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安排;根据市、县(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将奖励资金拨付至所属县(区)财政部门;配合市经信局开展监督检查和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县(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的使用管理,配合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奖励工作的管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示范奖励项目),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八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根据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审核和确认企业的当年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

  第九条 市、县(区)统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年产值规模、发展速度、年主营业务收入等指标。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条 奖励范围和奖励对象

  (一)申报的企业主体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2.我市税务登记,依法缴纳税收;

  3.无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警示记录;

  4.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企业。

  (二)申报的具体奖励项目:

  1.物流企业奖励:申报物流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的物流企业。

  2.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申报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

  3.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申报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自主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且电子商务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工业电子商务企业。

  4.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励:申报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励的企业须为年度工业总产值达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以上(含1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投产工业企业除外)。

  5.大型骨干企业奖励: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奖励的企业须为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或集团。其中,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惠州的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全部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以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所在地政府确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数据为准;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惠州的企业其年主营业务收入按其在惠州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统计,以纳入我市统计范围的财务数据为准。

  6.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奖励:申报此类奖励项目的企业须为新获评国家级、省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试点示范项目其中一项的企业。

  7.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奖励:申报此类奖励项目的企业须为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其中一项的企业。

  8.工业设计奖项奖励:申报此类奖励项目的企业须为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以上奖项的企业。

  9.中小微企业创新服务示范奖励:申报此类奖励项目的企业(单位)须为新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新获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其中一项的企业(单位)。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项目奖励额度标准按照“惠十条”(惠府〔2017〕162号)明确规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原则

  (一)产业发展方面奖励(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1-5目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其他同类奖励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

  (二)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6-9目奖励),同一企业或项目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或省级2个或以上荣誉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年限: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18年起每年均可对上一年产业发展完成情况和获评品牌创建示范试点情况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产业发展完成情况和获评品牌创建示范试点情况进行申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公开申报指南;企业按照申报指南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并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核对申报企业的有关信息,确定企业申报资质的相符性;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编制奖励资金计划,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审核。

  (三)核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审核县区上报的奖励资金计划,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

  (四)公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在市政府官方网站或市经信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所有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均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信用报告材料(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同时提交以下分类材料:

  1.申报物流企业奖励、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奖励、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

  3)税务部门核定的完税证明(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5)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申报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5)自主开发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6)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3.申报大型骨干企业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年度统计财务报表(原件,盖章),如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在惠州的企业需出具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后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包括所有子公司);如母公司、总部或总公司不在惠州的企业出具统计财务报表。

  3)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4)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4.申报品牌创建和试点示范方面奖励材料

  申报获评国家级、省级落实“中国制造2025”、智能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的有关试点示范项目,获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示范企业、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认定企业、省级两化融合贯标试点企业,获“省长杯”工业设计大赛单项奖,获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的企业(单位)奖励材料:

  1)书面申报表(原件,盖章);

  2)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3)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原件,盖章);

  4)获评文件或获颁发证书(复印件,需核实原件,盖章);

  5)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二)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事后奖补资金项目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县(区)财政部门按规程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公开如下信息:

  (一)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二)奖励资金申报通知。

  (三)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四)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五)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十八条 按“谁安排、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按各自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县(区)落实奖励政策情况和对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奖励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