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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于:2018-07-09 关注  仲恺高新区财政局,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惠州仲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仲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仲皑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公开和公正,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仲皑高新区科技计划管理和计划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区级科技计划,通过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导,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按照经费组织形式,区科技计划分为专项经费资助计划和支撑引导计划两类。

  专项经费资助计划是指区财政专项列支,用于特定科技领域或特定工作任务的科技计划,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专项计划、产学研合作计划、重大科技专项、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计划、主体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计划等。

支撑引导计划是指区财政运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科技扶持资金及其他财政资金,为落实其他科技发展任务而设立的科技计划,包括工业攻关计划、农业攻关计划、社会发展攻关计划、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成果推广计划、对外科技合作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建设计划、专业镇建设计划、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创新型企业院线提升计划、民营科技园计划、科普计划。

根据工作职能,区科技计划的具体类别可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仲皑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创局”)主管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结题与验收、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类科技计划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区科创局是区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区财政局等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区科创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区科创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领域的基础上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科技计划入库项目申报指南应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启动之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请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区科创局按入库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招标技标项目按照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区科创局办理。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必须以独立法人单位名义申请,暂不受理个人名义报;

  ()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承担区级项目2项以上(2)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申报2项以上(2)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惠州仲皑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惠州仲饱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二条 区科创局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和事业等独立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受理。对于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通过网络进行审查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审查。区科创局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区科技计划项目备选项目;如项目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请或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取消该项目备选资格。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评估)、区科创局审核。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科创局推荐项目的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区科创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对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备选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实行网络化评审的项目,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应从仲惜高新区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逃选。

第十七条承担项目评审(评估)具体工作的中介机构应通过竞争产生,区科创局负责中介机构的逃选、绩效和信用评价等。

第十八条  区科创局业务科室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建议。

  区科创局业务科室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科室负责人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并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局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通过全部评审程序的项目获得立项。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区科创局下达文件。相关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可在线查询。

  第二十条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区科创局签订《仲皑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区科创局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科技行政部门的项目管理责任人、项目的评审(评估)专家和中介机构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年度执行报告。项目承担单位、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每年向区科创局报告在研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调整报告。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及时向区科创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或撤销项目等调整申请报告。区科创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重要事件报告。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向区科创局及时报告。

  ()验收报告。项目结题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区科创局提交所要求的项目验收报告。

  ()成果报告。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向区科创局报送项目形成的专利、知识产权等成果信息报告。

  ()监理报告。受区科创局委托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监理的中介机构,每年初要向区科创局提交上一年度的项目监理报告。

  第二十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区科创局提交收回项目相关财政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对终止执行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创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因人为因素、申报单位因素或研究计划设计不合理造成的,除应向区科创

 局上缴尚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外,区科创局将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两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申报项目。

第五章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区科创局应在项目实施期间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形式。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向区科创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批后,区科创局将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以区科创局签订的合同书所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根据验收小组或中介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结题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

  “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的,可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完成不到80%;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自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课题,按照结题处理。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区科创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区科创局通过招标或定向考察的办法,从若干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进选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区科创局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遵守仲惜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区科创局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咨询服务业务;

  ()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客观、及时地向区科创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建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和项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自觉接受区科创局的监督;

  ()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影响正性因素的干扰;

  ()严格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咨询项目的有关信息。

  ()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实行回避;

  ()与评审(评估)等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等人员不宜被选择为咨询专家;

  第三十三条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建立区科创局内部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用评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监督与信用评估制度的规定之外随意执行监督、评估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项目管理、相关咨询业务活动中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管理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以及咨询专家等责任主体,出现的各类问题、应承担责任和受到相应的处理,依照《广东省科技系统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高新区科技计划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经费指区科创局为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效考评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预算安排作为科技管理费,并在区本级计划下达,科技计划管理费由区科技局负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过程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评估)、公布、管理和结题的过程逐步实现互联网络处理,增强项目管理部门与承担单位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创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