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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增效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浏览量:51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4-11-08/2024-11-20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3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增效奖励的通知

 

区内制造业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惠湾管函〔2024〕31号),现组织申报2023年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增效奖励。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的企业按文件要求,在粤财扶助平台管理系统(http://https--czbt--czt--gd--gov--cn--s84b7780ece44.proxy.huizhou.gov.cn/#/home)填报,于1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纸质)报送至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工业经济组,逾期不予受理。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2024年11月8日

  (联系人:肖皓元、郑清霞,联系电话:5562313,联系邮箱:dywgmjgyk@dayawan.gov.cn)


  大亚湾开发区制造业企业增效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亚湾开发区加快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惠湾管函〔2024〕31 号)

 

  二、奖励方式及标准

  (一)奖励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一年度年报工业增加值高于快报增加值的规上制造业企业,按企业年报对比快报的增加值增量0.5%的标准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二)奖励方式年度申报,按标准予以一次性事后奖励,具体奖励额度根据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数量情况确定。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及税务征管关系在大亚湾开发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年报工业增加值高于快报增加值。

  (三)数据以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核定的企业年报数据为准。

  (四)申报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所需资料

  (一)申报书(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202*年12 月B204-1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202*年年报B603 财务状况》(注明与报统计部门数据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六)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报告;

  (七)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见附件)。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A4 纸(特殊规定的除外)正反面打印/复印,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胶装成册。并提供电子版。

 

  五、受理机关与时间

  (一)受理机关: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二)申报时间: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于每年7 月份组织申报,具体受理时间需年报工业增加值数据确定后,以申报通知为准。申报主体可关注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官方网站,及时掌握申报信息。

  (三)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大亚湾开发区中兴南路118号区管委会主楼D207 室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工业经济组,联系电话:0752-5562313。六、申报核准流程(一)申报主体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粤财扶助)(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进行线上申请,并将纸质申报书报送至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

  (二)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汇总企业申报材料,核查企业申报数据与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数据准确一致,初审核算,拟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核算表;

  (三)征求区相关部门意见、向社会公示;

  (四)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审议通过后,报请区管委会审定,下达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五)拨付奖励资金。

 

  七、核准时限

  集中申报,自受理之日起 180 个工作日之内。

 

  八、核准结果及有效期限

  核准结果: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关于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奖励计划的通知。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规定,携带相关资料到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并签署申请奖励资金承诺书。

  (二)申报主体同一事项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同类优惠条件的,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获得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保管项目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四)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奖励计划的项目受理事宜,请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政府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举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