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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仲恺高新区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仲恺高新区2017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4 浏览量:128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17-11-24/2017-12-13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 资助金额 :
      20万元

通知原文

 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仲恺高新区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仲恺高新区2017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区节能专项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推动我区企业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加快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加强节能技术示范应用,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现就申报2017年区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原则。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突出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同时统筹考虑促进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作。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规范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项目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领域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的节能示范项目,继续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水平。

  (四)绩效导向原则。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不重复支持原则。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以及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二、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公共机构节能、绿色照明、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等项目;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示范推广应用项目

  主要包括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明显示范作用,具有重大节能示范意义的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商业节能、农业节能等领域的节能示范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主要包括获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及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四)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主要包括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且2016年以来获得市级及以上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且未获得过自愿清洁生产资金扶持的企业。对获得省、市“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给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5万元/家、市级清洁生产企业3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五)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

  区级节能、循环经济管理部门的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园区、镇(街道)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由园区、镇(街道)财政支持,区财政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六)电机能效提升项目

  按照市、区2:1比例匹配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奖励(省、市、区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其总投资的50%)。

  其中,上述(一)至(四)类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五)类为在建项目,应在申报后一年内完成。


  三、支持标准

  ①对年节能量100~1500吨标准煤的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节能量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吨标准煤(节能量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机构审核、区复审的方式确定),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②对年节能量在30~1500吨标准煤的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商业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20%给予奖励,属于公共机构性质的按不超过投资额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③节能示范推广应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按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补助,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仲恺高新区辖区内注册,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的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以及有关规定和程序。

  3、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示范推广应用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还应具备:

  (1)项目建设必须已经完成;

  (2)列入县(区)级以上(含)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

  (3)申报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100~1500吨标准煤,非工业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年节能量应当在30~1500吨标准煤。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扶持项目申请:

  1.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

  2.未按规定进行企业年度检验或者税务登记的;

  3.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4.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5.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节能技改奖励项目(工业技改年节能量100~1500吨标准煤、非工业技改节能量30~1500吨标准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节能量预评估报告(附件1-1);

  (5)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银行贷款证明、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内容等。其中,申请区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7)本项目2015年至今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8)属县(区)级以上(含)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9)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附件2,下同);

  (10)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2.申报节能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单位)节能示范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3);

  (2)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节能量测算);

  (5)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银行贷款证明、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内容等。其中,申请区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7)本项目2015年至今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8)属县(区)级以上(含)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9)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10)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3.申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投资概算与资金筹措。包括银行贷款证明、已投入各项资金情况、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内容等。其中,申请区财政资金使用用途必须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7)本项目2015年至今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8)属县(区)级以上(含)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应出具年度节能目标考核现场核查意见;

  (9)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10)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4.申报清洁生产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5);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税务机关出具的2016年度纳税证明文件;

  (5)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5.申报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6);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4)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6.申报电机能效提升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获省、市电机能效提升补贴奖励证明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属地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单位将项目材料报所在园区、镇(街道)经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园区、镇(街道)经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和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汇总后上报区经济发展局(简称区经发局)、区财政局(汇总表见附件8)。区直部门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直接行文向区经发局、区财政局报送申报材料。

  (二)区经发局、区财政局将委托具有省颁布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技改项目进行核查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由区经发局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中有异议或需对重要数据进行核实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区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由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三)项目申报时间。请于12月13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A4纸装订成册,含电子版)上报至区经发局、区财政局。请严格按时间要求和材料要求上报,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仲恺高新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24日

  (区经济发展局联系人:车日升,电话:2603110,传真:3278790;区财政局联系人:黄伟繁,电话:13802871888)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