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2017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引
2017年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引
一、扶持方向
(一)扩产增效方向。主要扶持企业优化结构、深化产业链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
(二)智能化改造方向。主要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自动化改造、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
(三)设备更新方向。主要扶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使用。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单位为惠州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项目实施地在惠州市境内,且项目未获得过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请单位申报的项目须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鼓励类、允许类且属于《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范围,并已取得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项目须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进行备案或核准,并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工。
(四)近3年来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三、补助形式。
采用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并经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完工评价)通过的项目予以一次性事后补助,补助额度按因素法分配,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购置设备额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实际购买的设备名称及型号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补助;补助的项目设备购置时间为2017年1月1日—2017年10月31日(以设备发票时间为准)。项目购置设备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即设备发票抬头与付款凭证支付方均须为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付方式。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原件(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五证合一)复印件(项目推荐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正文、财务报表、完整的财务报表附注等复印件;项目推荐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计划购置设备明细表(附件3);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六)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初审推荐文件。
(七)完工评价材料。根据《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事后补助)项目完工评价的实施细则(暂行)》(惠市经信〔2016〕83号)的要求,提交完工评价材料。
五、工作流程
(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第“(一)”至“(五)”(共一式3份及光盘一份)到所辖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项目的受理及初审。2017年9月20日前,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汇总,联合出具推荐上报文、项目承诺书(附件4)及项目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2份,上报市信局和财政局。
(三)确定评审服务机构。市经信局在市“中介超市”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专项资金项目完工评价及补助核算工作。
(四)受理项目完工评价材料。2017年11月30日前,企业报送申报材料“(七)”到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项目完工评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盖章后上报市信局和财政局。
(五)开展完工评价工作。12月上旬,市经信局组织开展完工评价工作。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市经信局认可的专家库中随机遴选2类专家(技术类、财务类)组成完工评价小组(成员5人),根据《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惠州市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事后补助)项目完工评价的实施细则(暂行)》(惠市经信〔2016〕83号)的规定,对项目进行现场完工评价工作。
(六)项目拟定及资金拨付。项目完工评价完成后,第三方服务机构拟订项目资金补助汇总表(按照因素法计算项目补助资金),经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按程序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按项目计划办理资金下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