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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惠州市促进商业消费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惠仲综办发〔2023〕3号),依托广东自贸区惠州联动发展区为载体,立足新阶段、贯彻新理念、构建新格局,支持商贸批发业企业扩大市场,增强我区商贸经济可持续发展实力,优化我区经济结构,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仲恺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一)依法在惠州仲恺高新区内注册并正常运营的企业主体;
(二)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四)申报单位若在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正在迁出仲恺高新区行政区域,或工商注册地不在惠州仲恺高新区的,不符合申报要求。
二、支持方向、标准
(一)大宗商品贸易基地建设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基地需在仲恺高新区辖区有实体办公场所,且符合有关企业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要求;
(2)基地需引入孵化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且纳入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限额以上企业应不少于5家;
(3)基地应具备大宗商品数字化供应链交易平台所需硬件条件,同时,需具备入驻企业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数字签章功能签署买卖合同等贸易所需的软件条件;
(4)基地需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商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供应链业务撮合、提供金融机构对接和引导基地企业上线数字化平台等,其中金融对接不少于5家/年,数字化平台业务占比不低于50%;
(5)基地助力入驻企业纳入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当年度销售额合计达50亿元以上;
(6)基地运营主体过去两年内,无失信、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的。
2.奖励标准
(1)基地每年度助力入驻企业纳入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当年度销售额合计达50亿元以上(含),给予基地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2)基地每年度助力入驻企业纳入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当年度销售额合计达100亿元以上(含),给予基地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企业每年度奖励资金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二)商贸批发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且实现较大增长
1.支持对象和条件
(1)2022年1月1日以来新纳入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简称“新入库企业”)或2022年以前已纳入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5%以上的商贸批发业企业(简称“在库企业”);
(2)批发业企业过去两年内,无失信、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的;
(3)批发业大宗商品贸易型(以下简称“批发大宗贸易型”)企业需主营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或农副产品等大宗商品批发,其年度大宗商品批发营业额占年度总营业额的60%以上且年销售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2.奖励标准
(1)新入库批发企业突出贡献项目(含批发非大宗贸易型和批发大宗贸易型),按照其支持期间买卖合同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销售额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3%予以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4%予以支持;销售额在3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5%予以支持;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6%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封顶600万元;
(2)在库批发企业扩体量项目(含批发非大宗贸易型和批发大宗贸易型),按照其支持期间销售总额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的且销售额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其增量部分达相应规模的,先行按照其支持期间买卖合同扣除上年度同期基数后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销售额在5亿元-10亿元(含5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3%予以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30亿元(不含3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4%予以支持;销售额在3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5%予以支持;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按不超过销售额的0.06%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封顶600万元。
三、支持时间
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一)大宗商品贸易基地建设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如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3)2023年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大宗商品贸易基地建设项目)(附件2-1);
(4)2023年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5)基地入驻企业清单明细;
(6)基地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需现场核查合同原件);
(7)其他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大宗商品数字化供应链交易平台所需硬件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入驻企业买卖双方可通过交易平台数字签章功能签署买卖合同等贸易所需的软件条件材料等);
(8)“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截图;
(9)基地经营主体的基本存款开户信息/开户许可证(此项不需装入册中,单独一份)。
(二)商贸批发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且实现较大增长项目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说明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如企业更名的应说明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3)2023年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商贸批发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且实现较大增长项目)(附件2-2);
(4)2023年惠州仲恺高新区促进商贸批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附件3);
(5)申报期销售发票电子清单;
(6)申报期销售合同及对应销售发票凭证;
(7)申报期及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如为本年度新注册企业仅提供申报期间材料);
(8)申报期及上年度缴纳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如为本年度新注册企业仅提供申报期间材料);
(9)企业在仲恺高新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界面截图;
(10)“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信息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截图;
(11)基本存款开户信息/开户许可证(此项不需装入册中,单独一份);
(12)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提交的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的文件顺序排列整理,用厚纸作封面装订成册且不能粘贴、夹页、订补。未按上述标准胶装成册的不予受理。
五、办理流程
(一)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1. 年度入库阶段: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23年10月25日前加注属地园区、镇(街道)经济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申请表)后,报至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商务口岸组;
2. 年度申报阶段: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2024年2月12日前加注属地园区、镇(街道)经济主管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申请表)后,报至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商务口岸组。
(区科促局商务口岸组地址:惠州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和畅五路西8号投资控股大厦11楼1110)
(二)初审: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审核材料完整性;
(三)审核: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就审核结果及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查询结果,报局党组会集体审议后确认支持对象;
(四)公示:经集体决议后,将审议结果在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促局报区管委会审定资金使用方案后,向区财政国资金融局申请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六、注意事项
本次入库申报以企业2023年1-8月实际完成情况为准进行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符合相应规模的企业拟提前予以兑现部分奖励,待2023年年度结束后做统一核算工作,对2023年全年达成规模的企业进行支持,已获得提前兑现资金奖励的企业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
七、监督和检查
(一)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项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办理部门
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
八、申报时间
1.年度入库阶段:2023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按流程提交至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商务口岸组
2.年度申报阶段:2024年2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按流程提交至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商务口岸组
九、咨询电话
申报咨询联系电话: 2611062
十、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由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