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申报已结束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量:514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商务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3-09-08/2023-09-17
  • 项目类型 :
      产品认定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入库工作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18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贸易高质量发展,做好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工作,按照先入库项目后安排资金原则,特制订本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特此通知。

  

  惠州市商务局

  2023年9月8日

  (联系人:市场科 贺淑娟,电话:2228650)

  

  附件

  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指南


  为做好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内贸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基本要求

  (一)依法在惠州市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

  (二)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http://xyhz.huizhou.gov.cn/)。

  (三)申报单位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省级财政资金。

  (四)申报项目须为已建设完成或在相关系统已提交资料。


  二、支持方向、标准及时间

  (一)对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在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设立销售公司、电商公司、大型零售法人或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

  2.奖补标准

  新设立批发企业销售额达2亿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销售额0.05%的比例给予奖励;新设立零售企业零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按不高于零售额0.3%的比例给予奖励。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实现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2022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实现增长的批发零售企业。

  2.奖补标准

  批发企业销售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销售额增量的0.05%给予奖励;零售企业零售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按不高于零售额增量的0.3%给予奖励。批发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零售企业单个对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对应用信息泵技术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对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推动内贸市场运行监测分析、提升数据智能采集水平的样本企业、重点联系企业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给予奖励。

  2.奖补标准

  每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万元。

  3.支持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对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对2023年度内认定为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开展改造提升直接相关工作,包括加强整体规划布局和商业策划,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引进知名企业和品牌,增强文化底蕴,规范管理运营,建立优化消费监测体系,鼓励企业纳统,举办促消费活动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

  2.奖补标准

  每个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5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城乡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便民生活圈相关项目,以及向乡镇(含)以下地区下沉供应链渠道和服务,设立直营销售网点,便利农村居民生活的项目给予支持。

  2.奖补标准

  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3.支持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六)对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企业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各地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优化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打造协同高效、优势互补的产业供应链格局,健全完善县域地区农产品冷藏保鲜加工仓储设施,推动减少流通链条和降低流通成本的相关项目给予支持。

  2.奖补标准

  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额度(核定支持范围发票金额)的40%,不超过企业申请支持额度。

  3.支持时间: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七)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对纳入《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中“一、消费载体”和“二、商贸流通类”,并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支持,支持项目必须竣工或者阶段性完成,支持资金不得弥补或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优先支持市场改造提升、品牌培育、数字化转型、智慧化建设、举办行业引领性活动或展会,如项目未来发生烂尾等无法竣工情形,各县区必须追回资金。

  2.奖补标准

  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八)对零售设施智慧化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对2023年广东省商务厅开展零售设施建设项目摸底调查工作中,列入《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库》,项目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零售企业,支持建设智慧商圈(商店)等智慧化改造提升。

  2.奖补标准

  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企业智慧化项目投资额的20%,每个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九)对县域消费枢纽项目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对县域地区(县级行政区以下)三类项目进行财政奖励(支持对象不含个人、个体经营户):

  (1)限上商贸企业新增营业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

  (2)新设立(2022年1月后设立)并已建立起联结市县镇流通服务网络的商贸物流企业,采购标准化的物流载具和设备(如:1000mm×1200mm标准化托盘及其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生产的货车等)。

  (3)商贸流通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在镇级(含)以下实施的构建镇村服务网络、下沉供应链、实现联县带村功能促进城乡商贸流通服务均等化的项目。

  2.奖补标准

  每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十)对本市特色消费节品牌专项培育给予奖励

  1.支持对象和条件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打造广东“粤消费·粤精彩”1+21城市促消费节日品牌矩阵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建函〔2023〕35号),开展本市特色消费节品牌专项培育工作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经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不得重复支持。

  2.奖补标准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支持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协会)提交的基本材料

  1.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惠州市2024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发展内贸促消费方向)消费枢纽建设事项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由法人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需附授权书);

  3.企业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证明材料(信用中国广东惠州网站http://xyhz.huizhou.gov.cn/)。

  (二)企业(协会)申报具体项目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对应用信息泵技术的企业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信息泵应用基本情况(信息泵技术安装情况、应用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安装应用信息泵技术等费用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对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项目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步行街(商圈)现场照片(包含步行街(商圈)全景、街区环境、入驻品牌或活动照片等至少6张现场图片等);

  —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3.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便民生活圈现场照片(包含生活圈设施、商业情况等至少4张现场图片等);

  —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4.对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企业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创建资质材料;

  —被认定为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

  —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被纳入《广东省商务领域2022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中“一、消费载体”和“二、商贸流通类”,并列入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评定资质材料或证明文件材料;

  —项目竣工或者阶段性完成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6.对零售设施智慧化建设项目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面积、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企业列入《零售设施建设项目库》的相关文件证明;

  —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7.对县域消费枢纽项目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的注册地、时间、资本、经营范围、纳税情况等)、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项目建设、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8.对本市特色消费节品牌专项培育给予奖励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本市特色消费节品牌专项培育方案、绩效评估材料等;

  —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投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凭证、支付银行回单等);

  —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符合本申报指南“二、(一)对纳入统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设企业给予奖励,(二)对达到一定规模且实现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条件的企业(免申报)填写《企业情况表》(附件4)。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彩色扫描上传。


  四、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网址:http://czbt.czt.gd.gov.cn/)注册登录后完成项目申报。

  (二)初审: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对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按时、按要求补正材料。

  企业(协会)(免申报除外)在规定时间内从平台下载带水印的申报材料进行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纸质材料到所属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核验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的,予以收件;不符合的,当场告知补正材料。

  (三)提交材料: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后,填写附件5《县(区)专项资金申报、初审情况表》(含免申报),并附上正式文件,连同企业(协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9月17日前提交至市商务局市场科。

  (四)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

  (五)公示:根据第三方服务机构审核结果及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查询结果,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计划,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定,市商务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

  (一)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项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材料、凭证,骗取资金的单位,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办理部门

  惠州市商务局及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七、申报时间

  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17日


  八、咨询电话

  (一)市商务局申报咨询电话:2228650

  (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咨询电话:

  惠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商贸服务股7809411

  惠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商贸服务股3370802

  惠东县商务局 商贸市场与电子商务股8838170

  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贸易市场与电子商务股6626808

  龙门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商务股7780045

  大亚湾区营商环境和投资促进局 商贸服务组5562319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和投资促进局 商务口岸组2611062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特别说明

  本申报指南由惠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