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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发表于:2017-11-27 关注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惠市委发〔2015〕4号)文件精神,推动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参照《关于支持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经广东省科技厅或惠州市科技局认定,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或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 省、市、县(区)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一)注册、设立地。注册地在惠州,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性质等的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州。

  (二)举办和投资主体。鼓励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通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支出。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研发基础。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4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博士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应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体制机制。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通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机构本身良好运转和发展的能力,建立了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七)主攻方向。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能切实解决产业共性技术问题,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通过产学研合作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

  (八)成果转化能力突出。近三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涉农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适当降低。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机构章程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3.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4.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6.近年工作报告、管理制度等。

  (二)评审

  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50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扶持奖励100万元(对曾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已获得奖励50万元的,只奖励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还可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扶持,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包含已获得的认定奖励)。

  第十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新型研发机构在进行成果转化技术交易时,按规定享受技术交易奖励补助政策。

  第十一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并争取各级政府研发经费支出补助。

  第十四条 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在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对进口科研用的仪器设备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可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惠州市科技局惠州市财政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经费额度,下达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市科技局将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送市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填报《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科技局。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