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惠州市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惠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能力,优化农村生产要素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请各乡镇(街道、区、林场)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现就2023年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登记在册,被评为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一年以上,且2022年度工商年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2.基础运营良好。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制定了规范可操作的合作社章程,健全了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成员账户,落实了可分配盈余返还制度;二是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固定办公运营场所、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
3.民主管理规范。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组织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且参会人数、表决人数等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签名。
4.主导产业符合区域优势农产品发展布局,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
5.有较健全的专业服务网络,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投入品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主要生产资料统购率、主要产品统销率和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0%以上。
6.在当地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实际出资社员20人以上,其中农民占比至少80%,生产经营规模达到50万元以上。
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在惠州市食用农产品信用管理平台评级达到A级。
8.已经获得市级以上示范社称号的专业合作社,今年不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区、林场)提出书面申请;
2.乡镇(街道、区、林场)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各乡镇(街道、区、林场),请于2023年7月17日前将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1)、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单位汇总表(附件2)、推荐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联系人:廖晓欣,联系电话:0752-7785813)
龙门县农业农业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