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6-03-05 关注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战略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国科发火〔2013〕3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及《仲恺高新区深化科技创新机制体制改革方案》(惠仲委办〔2014〕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而设计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设立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领导、审批,研究解决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创新券管理日常工作,并作为创新券日常管理机构的委托方,负责对受托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承接政府职能的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或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等材料受理及组织评审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经费预算编制,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分类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分服务类创新券和奖补类创新券。服务类创新券限用于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等科技服务类机构购买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等创新服务;奖补类创新券限用于购买或租赁研发设备等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活动。

  第七条 创新券面额分为1万元、3万元、5万元三种,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有效期为1年,以创新券标注日期为准,逾期不予兑现。

  第八条 创新券限于申领企事业单位或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或技术成果等创新服务的科技服务类机构使用,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仲恺高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应为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

  (二)属于我区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三)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

  对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产业中实施转型升级的企业、孵化器及加速器内企业、入选“恺旋人才计划”管理范围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区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单位、获得“GB/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拥有1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6项(含)以上软件著作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条 申报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各类申报咨询服务及科技金融类服务不列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单位每次发放创新券面额总额度最高10万元,同一年度发放总额度最高20万元。

  第五章 申领与发放

  第十三条 由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当年发放额度,并发布创新券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申领流程:网上申报→受理→提交纸质材料→领导小组审批→公示→发放。

  第十五条 创新券拟发放对象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将办理发放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兑 现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兑现实行常年受理,按季度审批。

  第十七条 兑现流程:网上登记→受理→提交纸质材料→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兑现。

  第十八条 申请服务类创新券兑现的,企事业单位或科技服务类机构应在完成服务内容并已支付总费用60%(含)以上后,在创新券有效期内进行登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

  第十九条 申请奖补类创新券兑现的,在创新券有效期内进行登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兑现。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骗取创新券资金的单位,注销其创新券,并追回扶持资金,在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项目和政府各类奖补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受委托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委托其负责创新券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